各专业班级: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部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同意,现就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有关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我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不含计划外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限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奖励(或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2014年秋季学期和2015年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此次评比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为2013-2014学年度奖学金;此次评定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为2014年秋季学期的资助经费,2015年春季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受助等级原则上与2014年秋季学期一致,但受评学生如违纪违规,将视情况作出调整。
三、基本申请条件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限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2013-2014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的所在专业的前5%,且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3-2014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的所在专业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2014-2015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评定机构
(一)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刘志成
成员:刘桂英 邓莉立 陈佩君 李 郝 吴超富 田修营 文 瑾李 晶 陆军建 谭峰亮 李春燕 吴腾宴 罗 飞
(二)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及寝室长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五、推荐及评比程序
(一)系部在收到上级通知之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名额分配方案,将推荐名额按比例分发到各班。
(二)班级评审小组在接到系部预备通知后,将上级文件精神、评定条件、评定标准、指标数量、评比方式等,向全班同学公布。
(三)学生根据评比标准和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班主任自主申报。
(四)系评审领导小组在收集学生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对材料内容,参照学校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将不合申报资格的材料退回学生本人,并向其说明退回理由。
(五)系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生之中,充分了解学生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与准确性,认真核实申报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经济状况等内容,然后经过民主评议,产生初评名单。
(六)系部召开党政联系会议,讨论研究由系评审领导小组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确定系部评定对象及等级后,向全系公示三天。
(七)系部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整体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材料汇总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领导集体审核,学校在集体审定获评名单后,向全校公示五天。
(九)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所有材料按上级要求整理好,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系部初审、信息录入及材料报送要求(下列表格见学工处网页“资料下载”中《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相关表格》)
(一)国家奖学金
1、在10月21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初审并公示后,组织被推荐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两份)。
2、在10月22日前,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奖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
3、在10月23日上午12:00前报送《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两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53272980@qq.com)。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在10月28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并公示后,组织被推荐学生分别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
2、在10月29日前,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
3、在10月30日上午12:00前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53272980@qq.com)、《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53272980@qq.com)。
七、推荐指标分配
化学与材料科学系2014年奖助学金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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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人数
|
贫困生总数
|
特困生人数
|
院级带帽
|
国家奖学金
|
励志奖学金
|
最终名额分配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11级化一
|
29
|
7
|
1
|
|
|
|
|
1
|
1
|
1
|
2
|
11级化二
|
30
|
7
|
1
|
|
|
|
|
1
|
1
|
1
|
2
|
11级材一
|
41
|
17
|
2
|
|
|
|
|
1
|
3
|
3
|
3
|
11级材二
|
43
|
18
|
2
|
1(高俊鹏)
|
|
|
|
1
|
3
|
3
|
3
|
12级化本
|
45
|
16
|
2
|
1(瞿聪)
|
|
|
|
2
|
3
|
3
|
3
|
12级材一
|
32
|
12
|
1
|
|
|
|
|
1
|
2
|
2
|
2
|
12级材二
|
37
|
12
|
1
|
|
|
|
1
|
0
|
2
|
2
|
2
|
12级高材
|
59
|
16
|
2
|
|
1(王广城)
|
|
|
2
|
3
|
3
|
3
|
13级化本
|
42
|
20
|
2
|
1(何羽)
|
|
|
|
2
|
4
|
2
|
4
|
13级材一
|
31
|
11
|
2
|
|
|
|
|
1
|
2
|
2
|
2
|
13级材二
|
34
|
21
|
2
|
1(陈林)
|
|
|
|
2
|
4
|
4
|
4
|
13级高材一
|
36
|
11
|
1
|
|
|
|
|
1
|
2
|
2
|
2
|
13级高材二
|
32
|
10
|
1
|
1(易亮)
|
1(贺泽)
|
|
|
1
|
2
|
2
|
2
|
14级化本
|
44
|
13
|
2
|
|
|
|
|
|
3
|
2
|
2
|
14级材一
|
34
|
12
|
2
|
|
|
|
|
|
2
|
2
|
2
|
14级材二
|
32
|
10
|
2
|
|
|
|
|
|
2
|
2
|
2
|
14级高材一
|
37
|
13
|
1
|
|
|
|
|
|
3
|
2
|
2
|
14级高材二
|
35
|
8
|
2
|
|
|
|
|
|
2
|
1
|
2
|
合计
|
673
|
234
|
29
|
5
|
2
|
|
1
|
16
|
44
|
39
|
44
|
八、纪律规定
1、国家奖助学金的设立,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各班在评审的过程中,一定要照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严格把关。
2、各专业班级要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比名额、评比条件、评比程序、发放规定明确告诉学生,要让每位学生知情。
3、各班要组织专人严格审查学生的申报材料,严禁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夸大虚报家庭经济贫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给予该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事后查获的,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4、班主任老师负责本班的奖助学金评比,禁止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全部交由学生干部处理而班主任不直接参与的做法,不主张完全以班级同学投票的形式决定获评人选,应坚持调查确认与民主选荐相配合的原则。
5、国家奖助学金必须全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本人,严禁将奖助学金分摊或挪作他用,严禁在评比和发放奖助学金的过程中,收受学生的任何礼物礼金或宴请。
6、凡在国家奖助学评比与发放过程中,出现分摊或挪用行为的,一经查获,所有分摊资金全部由系领导督促班主任负责追回,并接受学校严厉的纪律处分。
7、系总支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系奖助学金的评比与发放工作进行主动且严格的监管,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纪违规现象,要立即干预、纠正、处理。
8、学生工作部全力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每个系部的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全程监控,对受资助学生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合法合规,落实到位。凡出现国家奖助学金被分摊、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责任。
化学与材料科学系
2014年10月18日
附件
开云(中国)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条件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资助政策切实落实在品学皆优且需要奖励与资助的学生身上,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经研究,决定在原有规定上,对我校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系部严格执行。
一、本规定中所指各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从评比之日起上溯一学年内,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1、不遵守校规校纪。有违反《开云(中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列举的行为或受到过学校或系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擅自校外租房住宿;或一学期晚归累计达4次(含),或擅自外宿不归达(含)2次者;
3、不遵守考勤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节(含),或旷操超过3次(含),或在规定参加的升旗、集会等集体活动旷缺超过2次(含),或早操迟到超过4次(含),或上课、升旗、晚自习、集会等集体活动中迟到次数超过3次(含)者;
4、不诚实守信。假冒老师(家长)批字签名而获得请假或荣誉等不诚实行为者;
5、不服从安排。对学校、系班交付的工作任务拒不配合,或敷衍了事;或在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中不负责任地散布言论,影响活动的开展,或给学校和系部荣誉带来损害者;
6、不勤俭节约。有抽烟、酗酒不良习惯,或有着名牌服装、宴请、进消费性娱乐场所等高消费现象者;
7、用各类助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请客者;
三、以上各类奖助学金,在评定之后,如果受益学生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将追回其一学年内所评给的奖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度的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开云(中国)学生工作处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