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院实验教学质量,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院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院实际、独立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求真务实、刻苦钻研的优良品德和科学精神。
第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和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符合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课教学内容应与理论课教学内容相配套,实验课教学进度与理论课教学进度相协调;实验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实验仪器等)、实验环境、实验安全应符合实验教学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纳入我院各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所有实验课程,各实验课程均要按照本规范组织教学。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专业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与要求,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后,不得自行更改。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学校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均需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含实验课的课程,其课程教学大纲之中必须包含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大纲由各专业组织有关人员,参照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教学大纲或参考国内一流大学的实验教学大纲,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经院里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或自编实验讲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基本内容,应充分体现学生动手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配套,并能反映当代科技发展的水平。
第九条 实验课程教学档案。实验课程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实验教师与实验员应在实验课程教学结束后及时填写由学校和院里印发的相关表格,并上交预备实验报告等教学材料,由实验室及时分类归档。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十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下达与安排。院里按照教学计划在各学期期末向各实验室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关实验室应根据实验任务安排、落实到位。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员应及时做好备课、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安排及课表。实验课的开课时间由院课程表统一安排。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实验室容量、仪器设备的台套数、班级循环、学生分组等因素编制具体的实验课表,同时报送到实验室主任和院教学秘书处存档备查。此课表将作为校、院教学巡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实验课前准备工作。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协同实验员做好每个实验项目的预备实验。敦促实验员备齐实验仪器药品,调试好仪器设备,配置好公共试剂,检查好水、电、气。学生进入实验室后,要先解解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方法与步骤、实验数据记录与处理要点,实验注意事项。对于学生第一次接触到的仪器设备,要着重介绍其性能与用途、使用方法与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 学生实验时,实验教师不能做与实验无关的任何事情,不能随意离开实验室,要勤于巡视,解答学生疑难,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验。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做完实验后,必须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采用本院统一设计印制的实验报告表格撰写,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学生不能完成实验或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的,应让其重做。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考勤。
(一)学生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态度、实验理论、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等,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实验考核内容各单项所占分数比例为:实验态度10%,实验理论占15%,操作技能占50%,实验报告(作业或作品)占25%。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含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分配比例一致,一般不超过 40 % )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二)实验课程成绩记分方式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若采用五级记分制,在按一定比例加入课程总成绩时应折算为百分制)。实验课不及格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三)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课程学生出勤的考核,严格考勤制度,要将学生实验课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实验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对于缺课学时达总学时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资格。
(四)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课程的考勤、实验考核办法等管理规定,以统一和规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的教学行为。
第四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课程先进性的体现。实验室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
(一)必须按实验课程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并报院和学校教务处存档;
(二)实验项目的设置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相符,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在教学中必须完成。
(三)每学期末整理本学期实验课和实验项目开出情况,书面上报到院里和学校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组织实验教师认真备课;实验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试做,获得完整的测量数据,仔细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第十八条 实验课开课前,实验室应对实验教师的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无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未达到要求者,应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仍未达标者,暂缓甚至取消其实验课任课资格。
第十九条 对新任实验教师,由院里指定实验教师予以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其对所担任的实验项目进行预试验,写出教案并进行检查。正式上课前,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新任实验教师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该实验课教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师需自觉遵守上、下课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实验课,坚守实验教学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实验过程中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实验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耐心细致、教书育人,特别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实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指导学生安全、规范和有序地进行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和备用实验器材等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坚持坐班制,及时排除实验仪器故障;实验结束后,负责实验仪器的整理、归位,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检查达到要求后,实验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在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预习报告应在实验课前完成,经实验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衣着整洁,遵守实验室规则。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服从实验教师安排,认真回答教师的提问,按计划和步骤进行实验,不得在实验课上做与实验无关、有违实验室管理及安全的事情;注意实验安全,爱护实验仪器;注意节约实验物品,避免造成损坏及浪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中要注意观察,精心操作,准确记录原始数据并认真分析。获得实验数据及结果后,须经实验教师检查、签字。不得抄袭、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验结束要及时关闭水源,切断电源,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并恢复到原始状态,实验产生的废弃物需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理,爱护实验仪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实验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做完实验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并交实验教师批改。实验报告采用统一印发的表格撰写。对于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以及综合性实验,可以采用科学论文的方式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书写工整,图形须清晰,实验数据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院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深入实验课堂检查本规范的执行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实验课的观摩教学和经验交流活动,认真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管理评估机制。院里将有计划地定期对各实验课教学质量按照《湖南人文学科技学院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等文件进行评价;院领导每学期须至少抽查两次全院的实验教学情况,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和交流先进经验;本院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迎接教务处组织的学期教学常规检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要认真检查和监督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的安排、准备、分组人数、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成绩归档保存等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学期末要撰写全院实验教学总结。实验室要收集和整理好与实验教学有关的一切文档资料予以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长负责解释。
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