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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改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0-15

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材环院政〔201841


关于发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改校级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校政发〔201651号)和《迎接省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校政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改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附件: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改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201891


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91日印发

附件1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改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改课题”)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改课题主要由学院负责组织申报、评审、督导检查、经费管理、项目结题验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课题。

第二章教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

(一)、科学性。教改课题研究要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精神为依据,充分借鉴国内外教育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数据要客观、准确,方法要先进、科学。

(二)、实践性。教改课题研究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突出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既要注重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实践,更要注重通过实践检验理论研究成果。

(三)、应用性。教改课题研究要以应用为目的,要注意结合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要能够在可能的条件下付诸实施。

(四)、前瞻性。教改课题研究既要立足当前,更要考虑长远,要认真分析、预测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使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第五条 立项条件

(一)、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理论研究有突破。

(二)、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实践探索有创新,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三)、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以负责人申报教改课题,每次限申报1项。凡有未结题的教改立项,其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为发挥团队作用,每个课题都应组成年龄、专业、职称结构合理的课题组,一般不超过5人(含课题主持人)。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学校教改项目立项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教务办提交教改课题立项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的校级教改课题,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再上报到学校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有权依据教改项目合同书中相关承诺对教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项目立项一年后,学院将组织中期检查,对未按合同书开展工作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如需变更项目名称、人员及研究内容等,可在中期检查时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在研期间可变更一次。

第八条 学院负责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采取结题报告会制度。

第九条 结题报告会后1周内,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交结题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再上报到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者,视具体情况,将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划拨后期经费、降级以及终止合同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最多可延期一年。

第四章经费划拨与使用

第十二条 教改课题经费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制度,由学院负责统一管理,学院可提取课题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

第十三条 教改课题经费使用必须与项目研究相关,其范围包括:

(一)、调查研究及参加相关会议支出;

(二)、资料的购买、复印、印刷;

(三)、与课题相关的论文版面费;

(四)、仪器设备购买,一般项目不得超过500元,其他相关规定以设备处规定为准;

(五)、交通、通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

(六)、项目成果鉴定费;

(七)、接待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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