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材环院政〔2018〕11号
关于发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印章管理规定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校政发〔2016〕51号)和《迎接省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校政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附件: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2018年9月1日
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附件1: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印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主要指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党总支印章、行政印章、各党支部印章、各单位(部门)印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使用主要指公文、便函、介绍信、证明、协议书、合同书、证件、证书、奖状、重要文稿材料、申请、申报、报表等公务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监印员应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废止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印章、行政印章由上级组织或部门刻制或分别由校党委办、校行政办根据上级组织或部门要求刻制。各支部印章由组织部报校党委办统一刻制。各单位(部门)印章和学校财务专用章、招生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行政办统一刻制。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院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应由党委办或校行政办验印登记并下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印章停止使用时需办理验印登记发文手续,记录停用时间,留下印模后交校档案馆封存或销毁。
第八条 印章封存后不得再启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应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党总支、行政的印章由党总支组织委员、学院行政办指定专人(监印员)负责管理;各党支部的印章和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也应安排专人(监印员)管理。管理学院党总支、各支部印章的监印员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十条 监印员应把印章存放于办公室保险柜内保存,不得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监印员用印后要及时将印章存放到保险柜内,每天下班前应认真检查印章,并锁好保险柜。
第十二条 用印必须在监印员办公室进行。严禁印章外借。如确属工作需要在监印员办公室以外地方用印,必须报请印章管理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监印员携印前往。
第十三条 外出会印由监印员负责,监印员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会印途中不得任意停歇、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监印员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十四条 套印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套印的安全。套印由监印员管理,存放在保险柜内;套印只限用于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严禁用于其他事项;套印时,监印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及时收存;套印的交换、借用要有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监印员应立即报告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和印章制发部门,以便及时查处和办理有关遗失手续。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党总支印章
(一)用于以学院党总支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等;
(二)用于经党总支批准的新党员志愿书;
(三)用于出国政审;
(四)用于其他事由。
二 、学院行政印章
(一)用于以学院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三)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四)用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五)用于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用于其他事由。
三、各党支部印章
(一)用于以党支部名义向校内报(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材料等;
四、各单位(部门)印章
(一)学院行政办印章用于以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二)各单位(部门)公章,主要用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和校领导报呈请示、报告,证明本单位(部门)师生身份、与校内各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文稿上院领导签字用印。
二、各种证件,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在办公室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领导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派专人到办公室用印。
四、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经院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印章。
五、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必须先由相关部门审核及其负责人签字,经院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六、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主管领导在存底稿上签字,经办公室校核、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七、开具学院介绍信时,必须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或单位(部门)证明,并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第十八条 凡证明教职工身份的有关用印由行政办办理,均使用学院行政印章;凡证明学生身份的有关用印由学院学工办办理,均使用学院学工办印章;毕业生有关就业推荐证明材料用印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办理,均使用招生就业处印章。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相关印章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到校党委办、校行政办办理申请用印手续,教师个人和学生个人不得自行申请用印。
第二十条 监印员在使用印章时应对用印内容进行审核,若用印文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产生歧义的,监印员应向用印人和用印批准人提出,待更正后再用印。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印章应正确规范。监印员应根据领导指示或签署的意见在适当位置加盖印章,用印要清晰端正,不要少盖、漏盖,不得多盖,不得在无内容的空页上加盖印章,不得在申请用印人自己写的证明,介绍信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所有用印都必须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申请人、用印事由、用印份数、审签人、经办人,用印登记簿按年度存放校档案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印章的使用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印章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党总支、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