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与国内外学术界进行广泛交流,扩大学院及广大教师在学术界和社会上的影响,促进我校科技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包括组织或出席各类学术会议,主办或参加科技讲座和参加学术团体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交流由本院科研副院长负责。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采用学院与院(系)部分级管理。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四条 凡符合申请学术交流资助者,须填写《本学院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经系部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处。
第二章 组织会议的管理
第五条学院主办的全校性国际学术会议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学术会议,由学院科学技术处、国际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相关院(系)部协助配合。较小规模的学科性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由学院主办,相关院(系)部负责承办。
第六条 由院(系)部负责承办的学科性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实际承办部门须分别提前半年和三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学技术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其中国际学术会议的相关外事事务由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由实际承办部门负责。会议经费由实际承办部门自行解决,学院将根据学术会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资助(限每年一次):
1.校外参会人数达60以上的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金额2-3万元/次。
2.校外参会人数达30以上的中、小型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金额1-2万元/次。
3.其它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金额0.5-1万元/次。
第三章 出席会议的管理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需持会议主办单位论文录用正式通知(或邀请函)到外事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处办理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经费从本人承担的课题经费中支出,或经学科带头人同意由学科经费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第八条 我院教职工参加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需持会议主办单位论文录用正式通知到科学技术处登记。经费支出方式原则同第七条。对出席重要会议且经费有困难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学院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章 学术报告的管理
第九条 凡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我院作学术报告,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前上报科学技术处。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作学术报告,须报学院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我院作报告,报告人的酬金由承办部门支付。对其中跨学科、影响大的学术报告,学院给予适当资助。
第五章 学术团体任职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并担任职务的须向科学技术处备案,并填写《本学院学会任职登记表》。
第十二条 在全国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市)级学会中任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者,其个人会费全部由学院学术交流经费支付。
第十三条 在全国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市)级学会中任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者,学院每年资助一次参加该学会会议的经费,最高限额3000元/次。
第十四条 在全国性学会中任理事职务者或省(市)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职务者,学院每年资助一次参加该学会会议的经费,最高限额为2000元/次。
第十五条 在国内核心刊物任编委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者,参照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在国内核心期刊任编委会委员职务者,学院每年资助一次参加该学会会议的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