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校政发〔2019〕159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开云(中国)
2019年11月26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开云(中国)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营造浓厚的科学研究氛围,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作用,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和学科水平,加快推进我校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应用特色学科、硕士点建设,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
(一)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成果;
(五)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或参加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组织的获奖文艺作品;
(六)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或采纳的决策咨询类成果;
(七)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奖励;
(八)学校认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是以开云(中国)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或作者)的成果,签署合作协议的特聘教授或弹性引进人才,在合作期间内完成的成果按照校内教职工对待,以下情形除外:
(一)合作取得由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的1/(M×N)予以奖励(其中M为学校排名,N为个人排名。我校有多人参与排名时只按最前排名的标准予以奖励,团队自行二次分配)。
(二)在《science》、《nature》上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了开云(中国),按表2奖励标准的1/(M×N)(其中M为学校排名,N为个人排名)予以奖励;
(三)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生论文,教师为通讯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对待;我校教师在外单位作兼职博导或硕导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教师为通讯作者且署名开云(中国)的,按表2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教师在站博士后、在读研究生和学校批准的校外研修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表2奖励标准的一半予以奖励。
(四)我校学生在读期间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指导教师为第二申请人获得的知识产权奖励,指导教师按表4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本条款中被指导人员和指导老师都为我校教师的不重复奖励。
(六)签署合作协议的特聘教授或弹性引进人才,在合同约定之内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四条省级应用特色学科、省级科研平台、校级应用特色学科可以在不高于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的50%内给予对学科、科研平台建设有促进作用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激励奖励,其他情况不重复奖励。若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只取最高档次奖励。获奖成果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作者,其他人员的奖励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二章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学校按表1的标准予以奖励。
表1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
获奖类别 |
奖金(万元/项)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 |
2 |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100 |
3 |
国家级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特等奖 |
300 |
4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200 |
5 |
国家科技进步奖 |
二等奖 |
100 |
6 |
国家图书奖 |
一等奖 |
30 |
7 |
二等奖 |
20 |
8 |
三等奖 |
10 |
9 |
中国专利金奖 |
30 |
10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15 |
11 |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
20 |
12 |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
10 |
13 |
“五个一工程”获奖 |
中宣部 |
10 |
14 |
湖南省 |
3 |
15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
特等奖 |
80 |
16 |
一等奖 |
60 |
17 |
二等奖 |
40 |
18 |
三等奖 |
20 |
19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特等奖 |
60 |
20 |
一等奖 |
40 |
21 |
二等奖 |
20 |
22 |
湖南省自然科学类 |
一等奖 |
30 |
23 |
湖南省技术发明奖 |
二等奖 |
20 |
24 |
湖南省科技进步奖 |
三等奖 |
10 |
25 |
湖南省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26 |
二等奖 |
10 |
27 |
三等奖 |
5 |
28 |
湖南专利奖 |
特等奖 |
30 |
29 |
一等奖 |
10 |
30 |
二等奖 |
5 |
31 |
三等奖 |
3 |
32 |
市厅级 |
娄底市社科成果奖 |
一等奖/特等奖 |
0.5 |
1.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由学术委员会决定奖励;
2.获得多项奖励的同一成果,其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转载的学术论文,学校按照表2标准予以奖励:
表2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发表期刊 |
学校奖励(万元) |
1 |
《Nature》《Science》 |
50 |
2 |
《中国社会科学》 |
5 |
3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
3 |
4 |
SCI收录 |
I区 |
5 |
5 |
II区 |
3 |
6 |
III区 |
1.5 |
7 |
IV区、SCI收录 |
1 |
8 |
CSSCI核心库期刊 |
顶级 |
3 |
9 |
权威 |
2 |
10 |
一般来源期刊 |
1 |
11 |
扩展 |
0.5 |
12 |
SSCI收录、A&HCI收录 |
2 |
13 |
EI核心 收录 |
国内期刊 |
1 |
14 |
国外期刊 |
0.7 |
15 |
会议 |
0.2 |
16 |
CPCI |
0.2 |
17 |
《中国科学》中英文版、《科学通报》中英文版 |
2 |
18 |
《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包括理论特刊)文章 |
2 |
19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 《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包括理论特刊)文章、《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非理论版的理论文章 |
1 |
20 |
CSCD |
来源期刊 |
0.5 |
扩展期刊 |
0.2 |
21 |
中文核心期刊 |
0.2 |
22 |
湖南日报理论版文章 |
0.2 |
23 |
一般省级刊物、公开发表的会议论文、省级报刊理论版文章 |
0.02 |
|
|
|
|
|
(1)SCI期刊分区以收录当时的中国科学院编制的最新JCR期刊大类分区数据为准;CSCD来源期刊以公开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为准;CSSCI来源期刊以公开发表当年的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顶级、权威刊物认定以公开发表当年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公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的数据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公开发表当年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2)每个应用特色学科可以从CSSCI核心库的一般来源期刊、EI核心收录国内期刊、CSCD来源期刊中挑选5本学术影响力较大的刊物为本学科指定重点期刊(刊物名单需经科研处审核后进行公示、每3年审定一次),奖励标准在表2的基础上增加0.5万元,增加经费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
(3)广告书评、论文摘要、研究介绍等非期刊正式版面文章、译文、非法刊物文章等不予奖励,发表在正文部分的学术性书评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4)报纸理论版一般不少于1500字,公开发表的论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5)同一篇论文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学校按表3标准给予奖励:
表3 学术著作、教材奖励标准
序号 |
著作类别 |
奖金(万元/项) |
1 |
学术专著 |
一类出版社 |
3 |
2 |
二类出版社 |
1.5 |
3 |
编著 |
一类出版社 |
0.5 |
4 |
二类出版社 |
0.2 |
5 |
译著、古籍整理 校注、辑录 |
一类出版社 |
0.5 |
6 |
二类出版社 |
0.2 |
7 |
主编教材 |
一类出版社 |
1.5 |
8 |
二类出版社 |
0.5 |
(1)一类出版社: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指定的出版社;二类出版社:除一类出版社以外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查询的出版社;
(2)字数达20万字(含)以上按表3标准给予奖励,字数在10万-20万之间的按照表3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低于10万字的不予奖励;
(3)学术著作、教材只奖励主编,参编人员不予奖励,有多个主编时由排名第一的主编报分配方案到科研处备案;
(4)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或已获得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的著作,再版、修订、重印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且与申报者学科专业相关获得的国内(外)授权的发明创造成果,学校按表4标准给予奖励:
表4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序号 |
成果类别 |
奖金(万元/项) |
1 |
美日欧授权的发明专利 |
3 |
2 |
国内授权专利和著作权 |
国家发明专利 |
2.5 |
3 |
实用新型专利 |
0.15 |
4 |
软件著作权 |
0.15 |
5 |
外观设计专利 |
0.15 |
6 |
新品种审定 |
国家级 |
1 |
7 |
省级 |
0.5 |
(1)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只奖励一次;
(2)授权发明专利的奖金含前五年专利年费。
第九条 文学艺术类成果与作品,学校按表5标准给予奖励:
表5 文艺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
类别 |
奖项名称 |
奖金(万元/项) |
1 |
文学作品类 |
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 |
30 |
2 |
湖南省作家协会设立的毛泽东文学奖 |
2 |
3 |
诗集、散文集、戏剧作品集 (公开出版,不少于8印张) |
0.6 |
4 |
小说 (公开出版) |
长篇(15万字以上) |
1 |
中篇(5万字以上) |
0.5 |
5 |
美术设计 创作类 |
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参加“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圣保罗双年展”等国际大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 |
金奖 |
30 |
6 |
银奖 |
20 |
7 |
铜奖 |
10 |
8 |
优秀奖 |
5 |
9 |
获奖提名 |
4 |
10 |
入选 |
2 |
11 |
中国书法兰亭奖 |
一等奖 |
30 |
12 |
二等奖 |
10 |
13 |
三等奖 |
5 |
14 |
中国美协、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举办的全国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 |
金奖 |
3 |
15 |
银奖 |
2.5 |
16 |
铜奖 |
2 |
17 |
优秀奖 |
1.5 |
18 |
入选 |
1 |
19 |
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全国级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以及“北京国际双年展”、“德国红点设计大奖”、“观澜国际版画双年展”等全国性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 |
金奖 |
1 |
20 |
银奖 |
0.8 |
21 |
铜奖 |
0.6 |
22 |
优秀奖 |
0.3 |
23 |
入选 |
0.1 |
24 |
由省文联或省美协主办的艺术、设计展览获奖及入选作品,以及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全国艺术或设计展获奖及入选作品 |
金奖 |
0.8 |
25 |
银奖 |
0.6 |
26 |
铜奖 |
0.4 |
27 |
优秀奖 |
0.2 |
28 |
故宫博物馆、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收藏 |
5 |
29 |
其他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1 |
30 |
中国美协主办的个人画展 |
5 |
31 |
省美协主办的个人画展 |
1 |
32 |
个人画集(不少于8印张) |
公开出版 |
1 |
33 |
音乐、舞蹈创作及表演类 |
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由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文华奖的获奖或入选作品;中国文联、中国舞协主办的荷花奖 |
金奖 |
30 |
34 |
银奖 |
10 |
35 |
铜奖 |
5 |
36 |
优秀奖 |
3 |
37 |
入选 |
1 |
38 |
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或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主办的音乐、舞蹈、戏剧等大赛等获奖或入选作品 |
金奖 |
2 |
39 |
银奖 |
1 |
40 |
铜奖 |
0.5 |
41 |
优秀奖 |
0.2 |
42 |
入选 |
0.1 |
43 |
由省文化厅或省音协、省舞协(联合)主办的音乐、舞蹈、戏剧等大赛等获奖作品 |
金奖 |
1 |
44 |
银奖 |
0.6 |
45 |
铜奖 |
0.4 |
46 |
优秀奖 |
0.2 |
47 |
以原创性、学术性、示范性为原则的音乐创作专辑,60分钟以上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辑或者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个人专辑 |
1 |
48 |
原创音乐、舞蹈、戏剧等作品首次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播出 |
1 |
49 |
原创音乐、舞蹈、戏剧等作品首次在省级电视台、省级人民广播电视台播出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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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在艺术类专业期刊上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文学等作品视同发表在该期刊的论文进行奖励,多个作品在同一期期刊上发表的按1篇的标准奖励,被各类非专业期刊封面或封底采用的艺术类创作作品,不予奖励;
(2)若同一作者或同一作品在同一比赛、展览有多次获奖,则按一项奖励;
(3)美术类、音乐类奖励均不奖励商业性质的比赛和展览;
(4)表演原则是指独立表演或以我校教师为主角的双人合作表演等,不包括个人参加大合唱、集体舞蹈、集体演奏、舞台剧等各种群众性表演和演奏。
(5)声乐作品指作词、作曲为同一人的情况,当作词与作曲者不为同一人时,则作词和作曲均按表5标准的50%予以奖励。
(6)其他创作成果奖励的类型由各学院申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学校批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决策咨询或鉴定奖励
(一)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主要内容,被中央各部委决策部门采用或中央各部委领导肯定批示(需有主管领导签字或下发的红头文件,下同),每项奖励 5 万元;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用或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每项奖励3 万元;被市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肯定批示,每项奖励 0.5 万元。
(二)研究成果被国家级《成果要报》采用的奖励2万元、省部级《成果要报》采用的奖励1万元。
(三)通过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科研成果,结论为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工作量奖励
(一)学校对以开云(中国)为第一申报单位且以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纵向科研项目给予科研工作量奖励,项目立项第二年发放第一笔科研工作量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的50%,按期结项后的第二年发放第二笔科研工作量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的50%,延期(或者延期1年及以上)结题不予第二笔科研工作量奖励,撤销立项或者研究过程中变更我校为非依托单位的追回第一笔科研工作量奖励。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奖励金额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实到科研进校经费的100%予以奖励,60万元封顶;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按照实到科研进校经费的100%予以奖励,30万元封顶。但省发改委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及优秀青年项目按照实到科研进校经费的10%予以奖励,30万元封顶;
(3)纵向指导项目:市厅级纵向指导项目每项给予0.5万元奖励、省部级纵向指导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市厅级结题必须有一篇中文核心、省部级结题必须要有一篇CSSCI\SCI\EI,否则不予奖励。纵向指导项目科研工作量奖励为结题后第二年一次性发放。
(三)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参照《开云(中国)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发〔2018〕24号)执行,但湖南省智库项目认定为省部级项目。
第三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报奖申报程序
(一)科研人员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信息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登记;
(二)二级学院管理员对科研人员申报登记的成果信息进行审核与确认,并对科研人员提供的成果原件(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进行验证,审核无误后将《开云(中国)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纸质稿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校科研处;
(三)科研处核实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并根据本条例进行初审、归类、汇总;
(四)召开学术委员会对经科研处初审后的成果进行审定,并在学校主页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发放。
第十三条 每年上学期对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若当年有关正式材料尚未提交,则延至下一年度奖励,如果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及时申报则不予补发奖励。不能按照要求对成果进行登记并提交原件和有关附件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正常调离人员在校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上述规定予以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人员,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异议期内向科研处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术问题,提交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能认定的成果或本办法未尽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实施,《开云(中国)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政发〔2016〕37号)《开云(中国)科研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校政发〔2016〕43号)即行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