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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开云(中国)违纪处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娄底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五)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和假期留校学生,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不服从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擅自离校,违反公寓、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六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经学校同意提前返校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三)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八)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九)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学校处分后,又重复上述错误的,每重复一次或一项错误,便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公寓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七)其他违反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和研究生工作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八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

(五)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内、校外租房的。

(六)未经允许,外宿不归的;在学院或学校晚查寝后擅自外出并外宿不归的。
第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者,是党员团员、学生干部的,以及评奖评优资格等,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教育教学部负责;留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具体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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