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通〔2021〕29号
关于认真做好2021—2022学年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确保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精神,请各学院按照如下要求,做好2021-202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的汇总、上报。
五、各学院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审查与认定工作。
六、各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评议组长,学生干部、非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非干部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九)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不具备上述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八、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及时告知学生,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发放给学生。
(二)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班级组织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
(四)学院审查认定。各学院可通过寝室成员、班委会等途径调查、找学生个别谈话了解等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广泛调查认定,并将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以适当方式向全院公示三天后,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核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将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学生或老师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六)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十、各学院2021年9月28日12:00前,将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字盖章的纸质稿一份,电子稿发至hnrwxgb@163.com)。在9月28日17:30前,各学院将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按要求全部录入湖南省资助管理系统。
十一、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廉政纪律的要求,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建立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廉洁自律,杜绝收受学生礼金、接受学生宴请等不正之风。如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开云(中国)学生工作处(部)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