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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08

                              校学通〔202135

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学助【2021】2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202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经学校同意,现就202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我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限于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奖励(或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

三、发放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2021年秋季学期和2022年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此次评定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为2020-2021学年度奖学金;此次评定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为2021年秋季学期的资助经费,2022年春季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受助等级,原则上与2021年秋季学期一致,如名单中有不适合再获得资助的学生,将视情况作出调整。

四、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科学生2020—2021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专科学生2020—2021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前15%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家庭经济困难,且目前还在学校最新认定的贫困生档案库中

(七)在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八)奖助学金评定之后一学年内,如受益学生有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者,追回其上一学年所评给的奖助学金,并按规定转评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五、评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曹鑫

成员:李玲军  向国红  刘凤龙  曾建华  曹宇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六、推荐及评定程序

(一)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集教务、计财、督查、学工等部门负责人学习相关文件,结合学院贫困生实际情况,原则上按比例分配名额。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全部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将上级文件精神、评定条件、评定标准、名额数量、评定方式等,向全院学生公布。

(三)学生根据评定标准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

(四)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在收集学生申请材料后,认真核对材料内容,按照申请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将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退回学生本人,并向其说明退回理由。在各学院提出申请的学生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原则上应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应确保其能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

(五)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生之中,充分了解学生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认真核实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经济状况等内容,经过民主评议,产生初评名单。

(六)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确定学院评定对象及等级,向全院公示五天。

(七)初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整体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材料汇总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汇总材料后,将审核结果报校务会研究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获奖励和资助名单向全校公示五天。

(九)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有材料按上级要求整理好,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各学院初审、信息录入及材料报送要求

1、在1030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及公示,11月2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初审公示

2、在1030日前,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11月2日前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助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

3、在10291730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11月1日17:30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

八、名额分配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学院

文学院

外国语学院

商学院

教育学院

音乐舞蹈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

数学与金融学院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信息学院

体育学院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合计

名额

11

30

41

31

67

29

36

38

25

45

33

71

31

33

521

(二)国家助学金

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学院

文学院

外国语学院

商学院

教育学院

音乐舞蹈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

数学与金融学院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信息学院

体育学院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合计

名额

100

191

241

232

498

208

211

250

181

291

278

438

205

244

3568

一等

48

81

93

114

222

86

87

114

74

128

125

170

83

128

1553

二等

9

21

35

29

62

28

23

26

24

34

27

61

27

22

428

三等

43

89

113

89

214

94

101

110

83

129

126

207

95

94

1587

九、纪律要求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设立,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各学院在评审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评审,严格把关。

(二)各学院要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名额、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发放规定明确告诉学生,确保每一位学生知情。

(三)各学院要组织专人严格审查学生的申报材料,严禁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夸大虚报家庭经济贫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给予该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事后查获的,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班主任老师负责本班的奖助学金评定,禁止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全部交由学生干部处理而班主任不直接参与的做法,不主张完全以班级同学投票的形式决定获评人选,应坚持调查确认与民主选荐相结合的原则。

(五)国家奖助学金必须全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本人,严禁将奖助学金分摊或挪作他用,严禁在评定和发放奖助学金的过程中,收受学生的任何礼物礼金或宴请。

(六)凡在国家奖助学评定与发放过程中,出现分摊或挪用行为的,一经查获,所有分摊或挪用资金全部由学院领导督促班主任负责追回,并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要对本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工作进行主动且严格的监管,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纪违规现象,要立即干预、纠正、处理。

(八)学生工作处将对各学院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全程监控,对受资助学生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合法合规,落实到位。

(九)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收到学生举报,将由学校督查处牵头,学生工作处配合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追责。

十、举报投诉电话:0738-8377052(校督查处)  

                    开云(中国)学生工作处

                          2021107    

 

开云(中国)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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