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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地校企合作处印章管理办法
2017-06-26 10:51  

校地校企合作处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处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开云(中国)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以下规定。

一、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地校企合作处部门公章及科技服务专用章。校地校企合作处印章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项目的权责范围内使用。

二、校地校企合作处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以下简称监印员),凭有权审批人审批且在《校地校企合作处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履行盖印职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也不得在空白或不完整的材料上盖印。

三、印章应存放在指定锁柜中,不得随意摆放或委托他人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时,应报处领导批准。

四、印章使用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印用时间、印用事由、印用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等,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以备考察。

五、印章只限用于校地校企合作处有关工作的文件、横向项目合同、校地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等,严禁用于其他事项;盖印时,监印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必须及时收存。

六、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监印员应立即报告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和印章制发部门,以便及时查处和办理有关遗失手续。

七、监印员在使用印章时应对用印内容进行审核,若用印文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产生歧义的,监印员应向用印人和用印批准人提出,待更正后再用印。

八、使用印章应正确规范。监印员应根据领导指示或签署的意见在适当位置加盖印章,用印要清晰端正,不要少盖、漏盖,不得多盖,不得在无内容的空页上加盖印章,不得在申请用印人自己写的证明,介绍信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校地校企合作处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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