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6-06-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法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法学院,为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特成立法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学院为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力要求和专业知识结构,制订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及实习基地建设和专业评价,提高学院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智囊机构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博采行业精英之专长,集中专家智慧和经验,为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形式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法学院的领导,委员由法学院授予聘书。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法学院为单位设立。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学院有关领导和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11名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来自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比例不低于50%。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行业涉及到的各个技术领域,并能正确掌握和预见专业发展趋势。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本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其中至少1名副主任由来自校外的组成人员担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有关文件、法规和我省经济建设及行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学院专业设置、专业教学改革等专业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议相应专业的改革、发展规划,指导重点、特色专业的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专业实习的安排、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十五条 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参与有地方特色教材的编写。

第十六条 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第十七条 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加强产学研全面合作。

第十八条 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研讨本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中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加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其他议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受聘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我校组织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法学院的社会影响力,促成学院与各界加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接纳法学院学生实习,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四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优先聘用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来校做兼职教师参与课程或实验教学与指导,并按学校规定支付相应酬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情况,学院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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