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院政发〔2011〕27号
为加强我校公有住房管理,解决部分住房确有困难的教职工住房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房管理基本原则
(一)学校现有公有住房不出售,只作为新进教职员工的过渡性周转房租用;
(二)学校公有住房只对本校教职工出租,且原则上租住时间不超过3年;
(三)已经享受过学校对新进硕士、博士租房补贴的,学校不再安排现有公房租住;
(四)在娄底市区内有购买福利房、商品房或建有私房、集资房的教职工不得安排现有公房租住;
(五)在南佳苑有房的教职工不再安排现在公房租住;
(六)属于照顾安置的教职工子女、家属及其他人员,学校不安排现有公房租住;
(七)符合公有住房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每个只能安排租住1间(套)住房。
二、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者,具有学校公房租住资格:
(一)在娄底市区内确实没有购买福利房、商品房或建有私房、集资房的;
(二)学校引进的硕士、博士、教授以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到学校工作的干部。
三、公房租住的申请、审核与使用规定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房租住的管理部门,负责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制定管理办法;
(二)凡需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国资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签订租房协议。
(三)教职工承租的住房,学校不负责维修室内设施,如玻璃、电器、厨房、厕所等。租期解除后,室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承租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不得占用公用场地。不得在走廊通道内生火做饭,不得影响他人通行。公房租住后,因电器设备或室内生火引发的火灾,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五)承租人因其他原因需退出租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国资处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报财务处停止扣款。在租住期间,室内自己装修的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任何经济补偿。
(六)承租人一旦有了自己的住房(购买了商品房,在本市建了私房)应将租住的公房退还学校,并办好相关手续。不得私自转租。
(七)承租人调离学校,应在1周之内退房,将钥匙交国资处。
(八)承租人自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之日起向学校缴纳租房费,不满半个月的当月免交,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交。2008年2月28日前引进的博士、教授如果没有享受16万元的住房补贴的,免交租金。房租金额由国资处报计财处从工资中扣缴。
(九)后勤服务总公司聘请的临时工原则上由公司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免费提供集体宿舍。
四、公有住房租住的分配原则
(一)优先考虑引进的博士、教授;
(二)优先考虑有小孩的双职工;
(三)优先考虑双职工;
(四)优先考虑先签人事合同以及先到校工作的研究生。
五、公房租赁费的收取标准
租住费价格参照市住房管理局及同类高校价格确定。
(一)现有公房3年租住期内按如下标准收取:
| 顶层或一层
| 其它楼层
|
A栋、B栋、成教部、成套住房
| 2.0元/平方米
| 2.5元/平方米
|
农科所老办公楼、原师专招待所
| 1.5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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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房
| 1.0元/平方米
| 1.5元/平方米
|
(二)3年租住期满后如不退房,第四年的房租按前3年标准的2倍计算,从第5年开始每年在前1年房租基础上再递增10%。
六、公房租住违规处理办法
(一)学校对不按照程序批准强占公房,且在规定时间不搬出的教职工,从违规之日起按20元/㎡·月收取租金,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不符合租住条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租住公房的,或将租住房屋转租他人的教职工,学校一经查实,按10元/㎡·月收取租住费。
(三)承租人在租住公房期间在娄底市城区范围内购买了商品房或建了私房,购买或竣工后必须在半年内退出所租住的公房,半年后未退出的,按租赁价格的3倍收取租金。
七、附则
(一)学校原有相关文件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原有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资处。
(三)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