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校政发〔2018〕59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货物(服务)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货物(服务)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货物(服务)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开云(中国)
2018年11月23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开云(中国)
货物(服务)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采购招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及《开云(中国)货物(服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专家是指参与学校货物(服务)采购招标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结合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公道正派,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内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法方面的专业培训与考核,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第六条 评标专家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开云(中国)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当校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时,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校外专家应当是入选湖南省或娄底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八条 一般采购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经过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九条 根据评标工作安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不少于两名)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并通知专家本人,同时做好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谈判、磋商、询价小组)。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二)按照评标小组(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三)评标专家如果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或评标小组(谈判、磋商、询价小组)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依据《开云(中国)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发放暂行办法》(校政发〔2017〕26号)的规定:工作时间,校内非机关管理岗位人员担任评委的发放标准为每人200元/半天,校内机关管理岗位人员担任评委的不予发放;校外专家评审费每人400元/半天。非工作时间,校内专家评审费每人300元/半天,校外专家评审费每人500元/半天,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每人50元/半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发放专家评审费。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达三次(含)以上的;
(二)未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接受投标人宴请,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采购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八)主动申请退出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实行定期培训。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七条 本专家库同样适用于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