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采购工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一)凡代理我校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与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6、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7、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的;
8、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9、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凡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投标人、中标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5、干扰阻止开标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6、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9、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恶意拖延履行期限的;
10、将中标项目中明确规定不得分包转让部分,转让给他人的;
11、验收过程中向参与验收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同一项目非我校原因两次(含)以上验收不合格的;
13、同一个公司项目验收合格,但被我校扣除部分货款两次(含)以上的;
1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条 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中标人,将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列入黑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列入黑名单后3年内不得代理我校采购业务;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中标人,在列入黑名单后3年内不得参与我校采购活动;
(三)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向我校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通过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将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报上级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第三条 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一)黑名单制度由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中标人,对涉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制度由开云(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