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6〕31号
开云(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出现,及时、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含外聘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产生不良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四类:
A、课堂教学(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B、考试与成绩(含补考、重修考试)管理;
C、教学管理;
D、教学保障。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四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IV级为轻微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
(二)教学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或教务处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教学事故的调查及认定由教务处负责。事故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教务处及本单位详细说明缘由。在调查、认定教学事故时,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发生情形经反复核实后,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2),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来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核定教学事故等级,人事处提出行政及津贴处理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批(必要时报院务会议批准),由人事处以适当形式在相关范围内公布。对于特殊的重大教学事故,学校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处理。
(四)各级领导对本部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教学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责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五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于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给予相应处分,并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I级(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2、II级(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3、III级(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
4、IV级(轻微)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及以上处理。
(二)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I级教学事故的部门,其教学工作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四)一年内发生一次I级教学事故或二次II级教学事故或三次III级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其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五)四次IV级累计成一次III级,三次级III累计成一次II级,二次级II累计成一次I级。
(六)多次出现教学事故,其相关责任人按上款处理外,还应加重处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后3天内向人事处和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辩书申请复议,院长办公会议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颁布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下载.doc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