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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24-03-11 16:21  

关于做好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位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居民个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需将2023年度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在预缴税款的基础上多退少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

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需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之间办理无需预约。推荐广大师生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操作指南见附件3)。需注意,如果您有境外所得,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手机APP暂不支持。

二、涉及退补税的常见情形

1.学生劳务,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税,可申请退税。

2.除工资薪金外,从校外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等,其预扣税率高于或低于最终税率,涉及退税或补税。

3.漏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捐赠、个人养老金数据,填报后可申请退税或减少补税额。需注意,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4.年中退休,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未充分享受,可申请退税。

5.残疾人员未及时办理减税备案,可在备案后根据税务局认定的时间期间申请退税。

6.有两个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重复扣除减除费用,涉及补税。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才需要补税,其余情形免予补税。

三、注意事项

(一)如果您对学校发放的收入扣税情况有疑问,请勿点击“申诉”,可通过“财务查询系统”--“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对照表”进行核对,仍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经济管理科,电话:23501209。此外,您可通过飞书“服务台”--“财务处自助问答服务平台”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二)我校统一发放的奖励绩效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单独计税,在本次汇缴中,您可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单独计税”两种方式分别试算,并选择相对合适的计税方式(我校大部分老师选择“单独计税”税负较低)。

(三)为避免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请您务必如实申报。

(四)如果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3.1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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