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计划财务处
关于如实开具项目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娄底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查处力度要求,多次送达《关于虚开发票协查取证函》,要求计财处对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请各项目负责人秉着对项目和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通知。
附件:虚开发票的行为
开云(中国)计划财务处
2024年1月2日
附件: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处不一致的,即为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