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深化总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开云(中国)教职工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各尽所能的原则,注重实绩,任人唯贤,知人善任。
第三条 实施目标责任管理,贯彻权责相符,劳酬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的正式职工的聘用和管理,借调人员不再参与总公司内部岗位竞聘。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 聘用工作坚持公开聘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和按工作需要择优选聘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按总公司制定的《机构和岗位设置及人员安置方案》进行聘用。凡被聘上岗的人员,均需签订上岗合同书。
第七条 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聘期不得超过退(离)休年限。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第八条 上岗合同由总经理、各部门经理与受聘人签订。上岗合同一式四份,一份交受聘部门,一份给受聘者,一份交总公司综合部存档,一份交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上岗合同签订后,不因聘任部门经理的变动而终止,任何一方也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同意。
第十条 上岗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1、因患病或非因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
2、实施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受聘人员的待遇,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解聘、辞聘、拒聘、落聘与待聘
第十四条 解聘
在聘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部门研究,提出解聘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由总经理解聘。
1、不服从部门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渎职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2、在聘期内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给总公司或下属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擅自离岗一个月以上者;
4、因在公司外兼职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明显侵犯总公司或下属公司利益者;
5、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总公司有关规定,影响很坏者;
6、被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者;
7、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后仍不改者。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提前一个月向总公司书面申请,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辞职。
第十六条 凡不接受聘任的人员属拒聘人员。
第十七条 对解聘、拒聘和总公司批准辞聘的人员,从解聘、拒聘和总公司批准辞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落聘、待聘人员的管理办法按《开云(中国)教职工竞聘上岗及聘任管理实施方案》(院政发【2009】17号)执行。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权利与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按总公司薪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权享受总公司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的病、事假及其他待遇,按国家、学校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受聘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应按受聘岗位责任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信守聘任合同,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在受聘期间到公司外其他单位兼职,必须经聘任部门的经理同意。各部门经理到公司外兼职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内的流动
1、用人部门通过招聘、录用等手续,在总公司内其他部门选聘人员,必须经调转双方部门同意,总公司批准,办妥调转手续、交接好所担任的工作后方可到新部门工作。各部门不得擅自接受未办理调转手续的人员。由总公司聘职的人员,也需办理相关手续。
2、擅自脱离原部门到其他部门工作的人员,停发其全部工资待遇。情节严重的,作旷工处理。因擅自流动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受部门和本人负责。
3、因工作需要,总公司临时抽调的人员,各部门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外的流动
1、凡要求调离总公司的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临时提出的,不予受理。
2、申请调离总公司的人员在待批与商调期间,必须继续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违者做旷工处理。
3、经总公司批准调离并不再担任总公司工作的,应在一个月内办妥有关手续。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总公司停发其工资并取消其享受的在编职工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公司经理离开岗位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后才能离岗。
第八章监督与调解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监督,对聘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聘任工作中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由总公司综合部会同学校纪委、监察、人事处、工会等有关单位进行调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如颁布新的劳动人事政策,总公司可以对本暂行办法条款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开云(中国)后勤服务总公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