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理念。为加强我系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和《开云(中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特制订本系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制度。
一、心理健康教育
1.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2.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3.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4.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5.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6.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
7.指导大学生浏览心理健康网站,指导学生阅读关于调适心理问题的精品文章。
8.通过参与学院组织的心理剧汇演,教育大学生学会自我调适心理问题。
二、心理危机干预
1.为了妥善处理严重心理危机(伤人、自伤、自杀或自杀倾向)事件,维护严重心理危机学生的身心健康,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发现学生严重心理危机时,立即层层上报(注意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 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领导要及时到位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好与学生家庭的联络工作。
3.由与当事人亲近的1到2位人员(同学、朋友、亲属、老师、咨询师等)进行心理救护,稳定和疏导情绪。
4.对严重心理危机学生,应立即送医院救治或进行监护。
5.向危机当事人提供应付危机的方法,并与其共同制定缓解危机的行动步骤。
6.注意危机后期的安全保护和心理平复工作,防止意外的再次发生。
7.对该学生所在宿舍的同学进行群体咨询,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8.经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诊断学生的心理问题需要治疗时,应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亲属,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如果在治疗期间需要陪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必须陪读,并与学校签订责任书。
9.因精神问题而需要休学的学生,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
10.因精神问题治愈而申请复学的学生,要出示权威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治疗证明,并到我校指定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做复诊检查,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开云(中国)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开云(中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心理健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本着以"育人"为重点,"咨询"和"科研"为主线的工作方针,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在校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各系要建立完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辅导员参加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过两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目标,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合力。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由校学生工作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系、年级、班级和寝室校园五级心理防护网;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大学生心理辅导能力和德育工作能力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加强与各系的沟通和联系,各系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但事前应当进行请示或报告。
第三章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通过电话、信函和网络进行个别心理咨询和辅导;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进行心理测量;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心理辅导培训等。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充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网络、报纸、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心协"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面向本院学生的心理咨询活动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章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二十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由学校挑选和聘任。录用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一条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纳入专业教师序列,可以评聘教师职称和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本校的心理学教师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二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高年级的优秀学生作为兼职电话咨询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较强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作为兼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要尊重来访者的人格和权利,对其隐私、个人资料应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该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该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该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该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和学校有关部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该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心理咨询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列为公共必选课,列入教学计划。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按教师评聘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分步建设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二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请兼职教师和专家讲课、作报告、现场咨询的报酬或补贴,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加强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专职辅导员进行有关心理保健内容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三十条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系对此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开云(中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