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校政发〔2016〕10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开云(中国)
2016年3月7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开云(中国)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的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资格与备案
第三条 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和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本科专业具备举办辅修学位教育资格。
第四条 学生不能辅修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学位,师范类专业之间可以互相开放辅修学位教育。
第五条 学校按学年度将开展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辅修资格与学籍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相关专业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3周确定开办辅修学位专业的名称及其名额。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在本科一年级的第二学期第6-7周按自愿的原则申请辅修学位,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生申请辅修学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是我校在籍在读学生
2、学生自愿申请表(见附表1)
3、第一学期成绩经补考后无不及格科目。
4、思想品德表现好,无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九条当学生申请数未超过规定名额时,经审核凡达到基本条件者,学校予以批准。当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申请数超过名额时,按学生本科一年级第一学期考试成绩绩点(不含补考成绩)排名先后顺序予以确定。教务处批准时间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前完成,并将批准参与辅修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辅修学位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位的修业时间内完成辅修学位的课程学习,并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学位教学工作由学校统一规划,教务部门统筹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举办辅修学位的专业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辅修学位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发展需求以及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辅修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总学分不得低于52学分。
第十三条辅修学位的教学组织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学生跟随同年级同专业在不扩班的情况下进行学习与考试,第二类是单独编制辅修学位班级,由开办专业单独安排教学任务。具体采取哪种形式,根据辅修学位专业的限定人数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当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见附表2),经学校审核后确定。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原则上应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当不具备条件时,开办专业应保持考试标准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课程学习(含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和考试管理由开办专业按本相同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开办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应建立稳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辅修学位教育教学团队,认真开展辅修学位教学研究,制定完整的教学方案。
第十八条学生主修专业的学业导师要认真指导学生理性选择辅修学位专业,开办辅修学位专业的学院应安排专人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5周公布具体时间段,接受有意向参与辅修该专业学生的咨询,以便学生合理地选择辅修学位专业。
第十九条学校在安排教育教学资源时,应保证辅修学位学生教育教学需求。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为学生辅修学位提供便利。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辅修学位学费由学校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准后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辅修学位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三)符合开云(中国)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它规定者。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时间可与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时间一致,或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另行授予。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应和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分别颁发。学校在填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时,须在专业名称后加上括号,并在括号内填写“辅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获得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颁发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但不能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资格的学生,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不能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辅修专业学位授予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与备案。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级新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