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21〕36号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开云(中国)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
开云(中国)
2021年9月2日
开云(中国)
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强化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学校政治立场、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纪律,铸牢精神支柱,夯实思想根基,增强“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学校充分履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
第三条问责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各单位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言论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所管理的新闻媒体、报纸、期刊、杂志等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所管理的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课堂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和说辞,放任不管或处置不力的;
(十)履行管理职能和日常工作时,出现意识形态方面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组织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整改。约谈领导班子,切实整改。
(二)检查。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教职工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纪法规追究纪律责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第一种形态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依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校退休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参照对在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
(一)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二)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及时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调查处理人员的;
(三)明知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不及时报告,不主动挽回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对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意识形态工作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学校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组织单位受到检查及以上问责、个人受到诫勉及以上问责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开云(中国)问责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