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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娄人社发〔2016〕67号)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09-06 09:40     (点击次数:)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娄各普通高校: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激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活力,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制定了《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1684

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下达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从市级就业资金中下达)、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资金扶持。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毕业3年以内在娄底市各县市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和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年以内依法登记,取得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食品卫生、餐饮服务、民办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

(三)办理工商登记6个月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就读期间依法登记的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综合考虑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资金投入、带动就业人数、经营状况、科技含量、创业对象就业困难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孤儿、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等申请对象给予重点扶持。

每个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同一创业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对于已享受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后将企业法人变更为其他高校毕业生或者将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为其他高校毕业生再申请扶持资金的,不得享受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创业项目计划书(含主营业务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

(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毕业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卫生、餐饮服务、民办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须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属城乡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孤儿、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等重点扶持对象,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

每年9月份,县市区人社局在当地政府门户网或人社局网站发布申报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通知。

(二)申请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属地原则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社保障站提交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社保障站初审后统一上报到县市区人社局。

(三)审核、公示与支付

按照资金审核及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人社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审核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或人社局网站公示15天,公示内容包括高校毕业生姓名、创业项目名称、学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身份证号码、扶持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市区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扶持创业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内容。

各县市区人社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扶持对象,严防骗取扶持资金的现象发生。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享受扶持资金的人员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财政监督,进一步提高扶持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批资金、违规拨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与此办法不一致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红头文,娄人社发〔2016〕67号)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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