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学分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创新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5〕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原有学分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贯彻因材施教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学生自主选择、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Average,即GPA)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采用学年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4年,个别专业5年。学制为4年的学生,允许的修业年限为3—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允许的修业年限为4—7年。休学创业者可在原最长学制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二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四条 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额定为 160~170学分左右,每学年约40学分。原则上理论课16~18学时计1学分,实践课28~32学时计1学分,课外学时不计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1周计0.5~1学分。每门课的学分数为0.5的整数倍。各门课程(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五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60-10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2.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5;
良好:3.5;
中等:2.5;
及格:1.5;
不及格:0。
3.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学分数
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七条 学生获取学分的主要方式是修读课程。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种。
必修课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且不能替换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专业方向选修课程,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生就业面向的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若干组课程。学生须按规定学分按组选修。
任意选修课程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两部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可由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修够学分;专业任意选修课程是为学生拓展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支持个性发展而设置的,学生可以在本专业提供的专业任意选修课内自行选修而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八条 课程修读原则
1.学生通过注册取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方能进行课程修读。
2.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修手续修读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门数和学分应不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有余力,且对某学科有浓厚兴趣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课。
3.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选修课程不得与本专业班级正常授课时间产生较大冲突。
第九条 课程选修
1.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外,凡选修课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每学期修读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一般不超过30学分。
2.学生选课应遵循课程间的内在先后关系,按照递进顺序进行修读。
3.同一门课程有多位教师授课时,学生可选择教师。
4.每学期放假前,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前公布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各专业公布本专业的任选课,学生可自行选修一定量的课程。公共选修课程选修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按选修课程汇总后下发到各教学院、部公布。未列入计划的选修课由教务处审定。
5.除特殊专业外,专业任选课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教学院、部应通知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选修人数少于40人(体育类课程30人)不开班,学生须改选其它教学班或其它课程。
6.经一定程序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任意退选或改选。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者,须在课程开出前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手续。退选、改选课程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教学院、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管理。
第十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应根据学生个人的能力、志向和特长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选课,实行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负责。
第十一条 课程免听和免修
1.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于该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提交免听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且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可以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因参加特定活动或因选修课程出现非个人原因而无法避免的时间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认定批准,教务处备案,某些课程可免听或部分免听。获准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3.原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上或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为考查的课程,重修时可申请免听。
4.未办理免听手续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5.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凡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活动及各类技能性活动获得等级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均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参照《开云(中国)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累积转换办法》(校政发〔2018〕21号)。
学生所获认定学分均可折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任选课程学分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参加学科竞赛和创业活动所获学分还可折抵对应专业相关集中实践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学分认定。经认定的学分确认为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
1.学籍异动,包括国内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校内转专业的或服兵役后复学的;
2.经批准出国留学后回校继续完成学业的;
3.跨学校、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的;
4.其他属于学籍异动的。
第十四条 学分认定的原则。
1.凡申请认定课程应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类课程,课程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应基本相同,学分数应不低于现行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的学分数;
2.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可视情计入专业任选课程学分或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只计一类;
3.我校学生跨校修读国内其他本科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由开课学校出具单科成绩证明及相关课程教学大纲;
4.我校学生在国外大学修读的课程成绩,除有国际交流协议外,其余成绩须提供相关机构证明。
第十五条 学分认定的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总学时、学分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成绩一经认定即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录其原始成绩。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逐期记入成绩册,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该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告之学生。原则上平时成绩最高不超过40%,如果需要扩大平时成绩比例或改变考试方式,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1/3,取消期末考试及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凡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参加补考。对考试舞弊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批准的有关活动、重病或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该课程的补考,或参加最临近重修班,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不计平时成绩。未获批准者需参加正常考核,不参考者视为缺考。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的,经医院证明,由体育学院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依据,办理成绩修改审批手续,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补考。正常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经补考获得的及格和及格以上成绩一律按及格成绩记载。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须选择相应课程重新修读。集中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只能选择重修。
第六章 课程重修、延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数不得超过6门,选课结果在缴费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时,原则上由有关学院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班重修,上课时间、地点和学时数报教务处备查;重修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的,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或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辅导时间和地点由开课院(部)安排。
重修课时应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1/3以上,但不得超过原规定学时数。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结束时,按课程教学要求单独组织考核,亦可与该课程其他修读班级同堂同卷考核,经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及格课程学分在10学分及以上的需申请延期修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办理相关手续,参加重修考试,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符合毕业证发放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方可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
第七章 主辅修制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在实行专业主修的同时,学校有条件地开设辅修专业。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申请自费修读主修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
第三十条 开办辅修专业及学位教育实行学院申请、学校审批制度,并按学年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不能开办辅修学位教育,师范类专业之间可以互相开放辅修专业及学位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本校本科二年级的在籍在读学生,大一所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可自愿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及学位教育专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或9月初,经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初审,开办学院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于3月或9月底正式上课。辅修学生应在主修专业的修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
第三十三条 辅修方式视学生人数而定。参加辅修的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时,单独组班上课,否则,随该专业班级同堂听课或自修。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公共假期。教务处、学院共同编制教学安排,教学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以前选修过相同课程,且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课程,成绩合格,由本人申请,报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门课程,但不免学分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于辅修学位教育每学期开课后2周内书面申请退出。
第三十六条 中途退出者所修辅修学位课程(环节)学分可以冲抵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能获辅修专业证书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其辅修学位课程(环节)学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学分。
第三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按课程要求单独命题考核,亦可随该专业同堂同卷考核。其成绩载入本人学籍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修读辅修专业学生进行学业审核。学业审核结果分三种:
1.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总学分不低于20学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2.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1.5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3.达不到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条件的,学校只出示课程(环节)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和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分别颁发。学校在填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时,在专业名称后加上括号,并在括号内填写“辅修”字样。学校可以为获得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颁发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但不能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八章 缴费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和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办法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