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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习资料20141021——开云(中国)关于印发《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0-20 09:28   :党委宣传统战部--开云(中国)

开云(中国)文件

校政发〔2014〕10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开云(中国)

2014年6月17日

开云(中国)办公室2014年6月17日印发

开云(中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进行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车辆凭证进出校园。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本人的机动车辆(经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必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校内机动车辆通行证,教职工私人车辆按实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六条凡校外机动车辆(含来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车辆等)必需登记换卡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七条南风苑物业管理中心职员车辆经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到保卫处登记办理临时通行证方可出入校园。

第八条凡在校内及南风苑购房、租房、经商的校外人员的车辆通行证实行收费办理。本校教职工在外工作的配偶及常住子女可凭职工担保和本人有效证件优惠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九条禁止无牌无证或过期牌证等非法机动车和非法摩的进入校园。

第十条禁止装有大功率排气管的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一条禁止在校园内飙车、漂移、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驾车。第十二条禁止营运及非法营运车辆驶入校园载客。

第十三条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第十四条校园内禁鸣喇叭,禁止幼儿园校车在校园内播放音乐。

第十五条车辆必须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区域,校内非停车区域禁止停车。

第三章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我校道路资源及停车场地十分紧缺的状况,学校对校外车辆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批文执行。车辆由车主自行保管,如发生损坏、被盗等,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严守交通法规,按道路标识行驶。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及家属、学生,应自觉遵守校内道路交通有关规定。有人行道标志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其它路段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不得几人并排占道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严禁在道路、停车场上玩滑板或溜旱冰,违者发生的事故由行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确因工程或活动需要的,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占用。工程竣工或活动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请重型车辆进入校园。如确因工作或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部门组织在校内开展的活动,如有10台以上车辆进校园内通行或停车,需提前3天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活动当日由保卫处派人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靠右行驶,文明驾驶。禁止车铃、灯光、刹车不全或失灵的车辆(包括手推车等)上路行驶。非机动车辆在校内违规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车主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有秩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从左右两边非机动车道出入。

第五章处罚细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学校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岗教职工违反本办法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保卫处将上报学校扣减所在单位目标管理分数。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第十五条且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将被锁住车轮,到学校财务或保卫处缴纳50元场地占用费后凭收据放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轧坏道路、损坏校园交通标志和设施者,须按被损坏物品价值的150%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不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包括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条以上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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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党委宣传统战部主办 E-mail:xctzb20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