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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6-12-19 15:31  

校研通【2016】14号

各单位、各部门: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6年12月24日至25日举行,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人数为625人,考试地点为娄底一中(原城南中学)。为做好本次考试的安全工作,确保我校学生安全参考、诚信参考,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娄底市2017年研究生考试职能部门联席会议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要求如下,希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处:

1.研究生处负责我校学生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送考工作,统筹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考试期间,选派1-2名工作人员驻守考场,配合考点及时应对处理本校考生可能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

2.12月25日我校两门自命题科目考试期间,研究生处派1-2名同志会同学校纪委和武装保卫处各1名同志、同时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组长到保密室(或考务办公室)值班,记录有关考务信息,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自命题考试当天12:00前和18:00前向学校分管校领导报告考试情况。值班电话:0738-8227671。同时要求各命题老师手机保持畅通,本人不得离开娄底市区;

3.组织一支由6至8名研究生组成的小分队,开展校园巡查,及时向研究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违规现象,以便及时处理。

二、各单位、各部门:

严禁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向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三、纪委:

12月25日自命题科目考试期间,选派1名同志到保密室(或考务办公室)值班,协助研究生处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偶发事件。

四、宣传部:

1.负责学校2017年研究生考试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

2.积极宣传2017年研究生考试改革的新举措,利用学校广播站广泛宣传《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国家考试的条款和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意识,使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五、各学院:

1.各学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组织学生学习《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教育法》等有关国家考试的条款,积极宣传研究生考试改革的新举措;考前对参考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教育考生树立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意识,使我校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2016年12月23日前将组织学习的相关材料(资料、照片等)报研究生处;

2.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巡查工作,为考研学生提供良好的应考环境;

3.从即日起,组织专门人员彻底清理学院所属区域内(含学生寝室)及周边兜售研考试题及答案的不良小广告;

4.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娄底市考试地点设在娄底市第一中学(原城南中学),各学院要确保将准确的考试地点通知到本学院参考的每位考生,确保考生按时参考;

5.各学院务必要告知考生:考点相对偏僻,交通设施不全(公交车不能直达考点),要做好行程预案;餐饮设施不完备,要注意饮食安全。建议需在考点附近就餐的考生优先选择娄底市第一中学食堂(具体就餐方式见考点张贴的通知),以确保考生的饮食安全;

5.各学院需安排一名班子成员负责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送考工作,并请2016年12月21日前将该同志和毕业班班主任的姓名及电话号码报研究生处。考试期间,学院分管领导和毕业班班主任需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通畅并协助处理相应事件。

六、学工处:

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巡查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突发和偶发事件,为考研学生提供良好的应考环境;

七、考试中心/信息中心/团委:

自即日起,由考试中心牵头,会同信息中心和团委选派专人加强对校园网络有关研究生考试有害信息的监控,及时追踪和删除网络上有关考研有害信息,及时阻断利用网络通道传输研考答案等舞弊活动,实时监控网络舆情,及时记载和报告有关情况。

八、后勤服务中心:

1.要求物业公司于考前一周组织专门人员彻底清理校园公共场所及校园周边兜售研考试题及答案的不良小广告;

2.自即日起,协助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整改,以确保饮食安全;

3.考试期间,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定点监督检查,防止研考期间考生发生饮食安全事故;

4.加强对学校教学场所和寝室宿舍楼门卫的管理,禁止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进入教学场所和寝室等场所进行考研辅导和培训等。

九、武保处:

1.禁止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和广告、组织培训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招生宣传等活动;

2.加强校园巡逻,协助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考试期间学校周边的“助考”小广告和兜售作弊工具等违规违法行为。

3.12月25日自命题科目考试期间,选派1名同志到保密室(或考务办公室)值班,协助研究生处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偶发事件。

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关系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公正,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考试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我校学生安全、平稳和顺利地参加2017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

研究生处联系人陈慧,手机:18711807478,QQ:271677925。

附件1: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务值班安排

附件2:《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附件3: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4:娄底市第一中学(原城南中学)交通路线图

开云(中国)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务值班安排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2月24日

12月25日

12月26日

8:30-11:30

14:00-17:00

8:30-11:30

14:00-17:00

8:30-14:30

思想政治理论

(统考、法硕、单独考试)

管理类综合能力

外国语

统考数学

医学综合

统考专业基础综合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业务课二

(建筑设计、绘画、制图等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专业)

注:12月26日我市有6名考生参加业务课二(建筑设计、绘画、制图等特殊专业)的考试,地点设在市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市教科所办公楼四楼多功能会议室)。

二、考务值班安排(12月25日)

保密室(考务室)值班

24小时

考务室值班

巡查系统值班

网络监控

24小时

值班领导

8:00-17:00

8:00-11:30

8:00-17:00

14:00-17:00

陈勇

纪委1人

武保处1人

彭健民

陈勇

陈慧

郑伟

各命题组长

(8人)

陈慧

郑伟

周发明

研究生处值班电话:0738-8227671

考务负责人:彭健民13789250302

附件2:《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修订《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自[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附件3: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4:娄底市第一中学(原城南中学)交通路线图

开云(中国)到娄底市第一中学公交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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