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院政发〔2012〕104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研究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附件:
开云(中国)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研究生管理须紧紧围绕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遵循以学生为本、坚持学校管理、导师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指导教师;
(三)按相关政策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三助”岗位;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艺、体育活动和竞赛;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学校教育活动与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依规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职员工和联合培养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来校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无故不事先请假而在2周内请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且假期也一般不得超过2周(从开学时算起)。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新生报到时,须提交定向(委培)协议书;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相应培养领域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暂不予注册,并须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在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三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每学段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章 转领域与转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领域,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培养领域研究,认为变动培养领域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因所学领域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领域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领域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领域的。
第十七条研究生转领域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转领域一般应在本学位点内进行;
(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学位点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领域。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领域;
(三)转领域必须在第1学年内提出;
(四)转往另一领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领域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领域。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到半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女研究生因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在一个学段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者,或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应休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领域领衔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二)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申请批准后2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年。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导师和所在培养领域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一学段内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三)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复学手续,或申请入学、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2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逾期2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因其他原因需退学。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其本人不领取退学决定书的,视为完成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一)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二)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送达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习满1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毕业者,须由本人在正常毕业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领域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培养费、公费医疗及各种补助,一切费用自理,不安排住宿。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培养领域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开云(中国)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鉴定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业务学习和专业实践等方面情况。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通过了课程和其它必修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通过了课程和其它必修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德、智、体合格,但学位论文未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德、智、体考核不合格,或予以退学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条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课程,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校或各培养领域统一组织以及导师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内学习期间因病因事请假,均须提交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请假1天以内的,由领域秘书审批;
(二)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校内导师审批;
(三)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校内导师签署意见,领域领衔人审批;
(四)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校内导师和领域领衔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
(五)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校内导师和领域领衔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六)各请假审批单均须报领域秘书备案,由领域秘书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期间,因病因事请假由校外导师审批,半个月以上的还须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或实践基地学习期间,每一学段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二级以上甲等医院的相关证明。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由本人到相关领域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须以传真或挂号方式向相关领域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国(境),均应经学校批准,并如期返校,向研究生处报到。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各种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迟到早退3次视为旷课1学时。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考勤制度。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考勤;专业实践期间由校外导师考勤;政治学习与其他社会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考勤。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的研究生,或有3次抽查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不得私自离校。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离开学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未请假离校处理。
第五十条为加强离校期间的安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应签订《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应遵守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据此获得的荣誉、学位等,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保持正常、有序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应成立研究生会,参与研究生的学生事务管理。研究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践和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可在学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成立研究生团体应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研究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应在校园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实践、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工作。
第六十条研究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研究生应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住宿。除有极个别特殊情况,经导师、相关领域和研究生处批准可在外住宿者外,一率不得私自在外租房。擅自在外居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因私自外出租房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及相应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领域、出国(境)、延期等事项,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十二条对研究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开云(中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院政发[2006]38号)执行。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参照《开云(中国)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院通[2006]7号)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若在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