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院政发〔2012〕100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联合培养 基地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附件:
开云(中国)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校企(行)联合培养工作,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综合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个专业学位培养领域应按需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原则上应建立联合培养基地不少于2个。
第五条 联合培养基地建立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域内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能为研究生完成专业综合实践和学位论文提供相应条件和具体岗位。
(二)具备一定数量符合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条件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较好的研究生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五)具有接收至少5名研究生参加专业综合实践的承载能力。
第六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职责:
(一)负责选派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或管理者担任我校校外导师和实践指导教师。
(二)承担一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三)协助负责学位论文指导与督查工作。
(四)积极推进校内外导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为研究生安排具体的科研实践项目。
(五)负责专业实践工作的组织与检查,原则上安排2个以上不同岗位开展专业实践工作。
(六)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所必需的学习、生活、工作条件和经费。
(七)在政策和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接收一定的优秀毕业生就业。
(八)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立,应由相关培养领域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实地考察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向研究生处填报《开云(中国)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请表》,研究生处组织进一步的考察论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并向联合培养单位授予“开云(中国)—******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匾。
第八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建设、管理以及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由相关领域负责。
第九条 联合培养基地年接收研究生的数量超过10人时,学校同意在此基地建立研究生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主要负责校外导师和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每年给予研究生工作站一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学校在基地选聘的校外导师和实践指导教师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与联合培养基地每年举行1-2次高层会谈,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建立联合培养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联合培养基地和校外导师、实践指导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对联合培养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