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院政发〔2012〕97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研究生培养 农业推广 实施细则 通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印发
附件:
开云(中国)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有效汇集学校和行业企业办学资源,培养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探索适合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开云(中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针,坚持“人文与科技相结合、创新与实践相结合、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三结合”办学理念,坚持“校企(行)协同、双导多师、项目承载、多岗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职业导向,注重联合培养,创新教学方式,突出实践教学,形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试点工作实行学校和培养领域点两级管理、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成立“开云(中国)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顶层设计。
第五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开云(中国)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位授予管理、审定指导教师名单和审议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六条成立由学校、农业主管部门、涉农企业的相关领导、专家组成的“开云(中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全校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监督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推动专业学位教育与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联系和协作。
第七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查招生政策、招生简章和招生复试办法等,组织开展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审定招生录取名单。各领域根据当年度招生复试办法要求成立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领域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八条适时在联合培养单位成立“开云(中国)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综合实践工作的安排与学生管理、校外导师的选派与学位论文的指导、校企产学研合作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培养领域确定
第九条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和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结合学校培养条件进行设置。
学校首批确定的招生培养领域为植物保护领域、作物领域、农村与区域发展领域和农业信息化领域。学校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适时增设招生培养领域。
学校优先支持有特色、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发展条件的优势特色培养领域。鼓励跨系(部)申报,并确定支撑学科主要所属系(部)为申报单位。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建立学位点领衔人和领域领衔人负责制度。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点确定学位点领衔人1名,每个领域确定领域领衔人1名和领域秘书1名。学位点领衔人主要负责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点建设管理、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各领域领衔人主要负责本领域建设管理、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域秘书协助领域领衔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招生计划和多岗轮换实践要求,遴选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成立导师组,导师组由一名校内导师、一名校外导师和多名实践指导教师组成。每个学生均配备一个导师组,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招生、共同管理教育学生、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项目研究和专业实践。校内导师以指导理论为主,校外导师以指导实践为主,实践指导教师主要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定向生和委托培养生回定向(委托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实践,不配备实践指导教师。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可配备实践指导教师,但不配备校外导师。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队伍建设。根据课程教学要求,成立课程组,每门课程遴选2~3名校内教师和1~2名校外兼职教师。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面向所有领域开设的公共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负责人由相关教学系部提名推荐,其它课程负责人由相关领域领衔人提名推荐,经相关领域评议和学位点领衔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确定;课程组校内教师均由课程负责人提名推荐,相关领域领衔人初审,研究生处审批后确定;课程组校外兼职教师须经个人申请,课程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领域领衔人审查,再经研究生处审查后,报校务会审定后,学校颁发聘书。
第五章 课程开设与课程建设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须按照各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每门新开设的课程安排开办费1000元,主要用于教材与参考书目购置、教学大纲制定等。新开设课程应及时选定教师用与学生用的教材与参考书目,及时制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十四条 实施校级研究生课程建设计划,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切实建设一批普遍受研究生欢迎、特色明显的名牌课程。
第十五条 加强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每年资助一批教材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案例库建设,推进案例式教学。在引进优秀教学案例的基础上,课程组要积极编写教学案例。学校每年举行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对优秀教学案例给予一定奖励,并入选学校教学案例库。
第十七条 加强多媒体教学课件建设,每2年进行优秀课件评选,并对优秀教学课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八条 及时拟定研究生招生计划与招生领域目录,编制和公布年度招生简章和招生复试办法。
第十九条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吸纳优秀生源。学校设立优秀生源奖,按不高于录取考生20%的比例奖励成绩优秀的考生,每人奖励2000元;严格控制非专业和同等学历人员录取比例,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十条 坚持差额复试的原则,一般按招生计划的120%左右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生源充足的领域可以突破120%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复试前应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所有参加复试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3门以上本科专业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初试自主命题科目和复试笔试科目命题工作由学校相关的专业教师负责,并实行“考教分离”的原则遴选命题教师。每位命题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参与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评卷工作由相关命题教师负责。命题与评卷工作经费在研究生处招生费中列支。
第七章 培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须按培养计划进行,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排研究生培养经费4000元/人,主要用于学生科研调查、搜集资料、学习资料复印、参考书、学位论文印刷费、专业实践检查与考核工作、论文工作(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与论文答辩)等,经费由研究生处预算,校内导师管理,不足部分由校内导师负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由课程组负责,课程组应科学设计教学内容,加强案例教学,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有研究生课程均应有详细的教学大纲,须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课程教学中的实践教学课时数应不少于总课时数的1/3。
任课教师违反课程教学的有关规定,参照《开云(中国)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院政发〔2012〕9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须采取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20-30%)、课中考核(占总成绩的20-30%)、课末考核(占总成绩的40-60%)等多次考核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研究生案例讨论课的开设,研究生班案例讨论课由领域领衔人主持、研究生主讲并参与讨论,导师必须指导自己的研究生准备和完成三次报告并参与讨论和点评。案例讨论课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研究生案例讨论课工作量按每个研究生20课时标准分配给参与讨论课的导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须在各培养领域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校内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委托培养单位,或研究生根据本人就业去向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进行不少于10个月的专业实践工作。
研究生专业实践须根据培养目标定位在职业指向领域的2个以上不同岗位上完成,每个实践岗位均须配备相应的实践指导教师。研究生专业实践须绑定一个具体的科研实践项目,项目应主要来源于实践基地的研究课题或校内外导师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校内导师针对行业企业现实问题的研究课题。
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进入实践基地之前须签订专业实践协议,并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建立专业实践周报制度,开展专业实践中期检查,实践结束后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研究生须撰写专业实践总结和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对中期考核为优秀的研究生,优先推荐参与研究生奖学金及综合评奖评优;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中期考核专家费用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学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论文工作坚持职业导向原则,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中的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应主要是农业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及推广,农村发展,农业教育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应直接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和生态环境建设。论文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实际问题、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可采用应用研究、调研报告、农业项目规划与设计、产品研发、推广项目技术与效益分析等论文形式。
第三十二条 加强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的管理,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上述工作原则上须校内外导师共同参与评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校内或联合培养基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和考核,专业实践考核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和学位申请成果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娄底城区的研究生必须入住研究生公寓,在入学时办理住宿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仅面向我校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和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研究生助学金按基本学习年限等额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每人每月400元。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下月起取消助学金发放。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第三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以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获奖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30%,获奖等次分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推广工作情况,由导师按月发放助研津贴。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开云(中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院政发[2006]38号)和《开云(中国)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院政发〔2012〕71号)执行。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参照《开云(中国)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院通[2006]7号)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