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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党校工作细则
2006-10-12 09:26   组织部

党校是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培训干部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场所,是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的政治学校,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加强党校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党校教育体系,使我院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意见精神和开云(中国)党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我院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以保证高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之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条 院党校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机构

第四条 建立院、系两级党校培训体系。院党校和各系分党校分工明确,各有侧重。院党校主要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承担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党员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培训。各系分党校主要对党员及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训。
  第五条 院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党校常务副校长及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纪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院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校务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在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

  第六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院党委组织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七条 党委应把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党委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应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参加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

第三章 党校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九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1)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2)培训党员;
3)培训处级干部及处级后备干部;
4)培训科级干部;
5)培训学生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6)培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委员、党支部书记和委员;
 7)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

第十条 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
  第十一条 完成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党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院中存在的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育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党校的主体培训班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和党外干部培训班,各班次要保证必要的学时。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中层及以下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主要是教职工及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参加过系党校学习,取得了系党校培训班结业证书,且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每年举办两期,时间一般在4月和10月,培训时间约40学时。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主要培训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及委员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结业时,要对学员进行考核,培训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研究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应予以支持和保证。

()入学
  第十五条院党校确定培训计划后,在培训班开班前15天,以文字形式下发。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名单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定后上报院党校。
  第十七条院党校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将取得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党校为每期培训班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各类学员班均建立学员管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主持学员班活动。

(二)培训
  第十九条 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都要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作出总结。

  第二十条 培训应按照培训计划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学计划,应提前及时通知。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所聘请的主讲教师要在有关领域有所建树,讲课时要认真准备,要有规范的讲稿。
  第二十二条 党校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学员自学、集中授课、分组讨论和社会调查等。

第二十三条 主要学习内容

1)党史、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

2)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有关文件。

4)当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

5)高等教育管理的有关知识。
()培训纪律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师和学生在党校分校学习期间均为党校学员,不能搞特殊化,必须遵守党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强化组织纪律观念,遵守课堂纪律,服从管理,集中精力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每期培训指定专人做好考勤。参加培训人员无故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校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以培训期间的考勤、考察结果及结业考核成绩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结业考核一般为笔试或撰写论文。
1)笔试采取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内容应紧扣培训课题。
2)论文题目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结业资格。
1)代听课、代考、考试舞弊者;
2)两次以上(含两次)旷课者。
3)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4)在党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学院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和其它纪律处分者。
5)培训期间请假超过课时的13以上者(包括13)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参加结业考试,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结业考试,由所在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证明,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无故不参加结业考试者,不予结业。
  第三十条 培训结束时,对于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同时,根据成绩、出勤、表现等评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数的10%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要做好培训工作的建档立卷保存及基本建设。
  第三十二条 院党校资料包括:
1)学院及上级机关关于党校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等;
2)党校发出的上行或下行文件;
3)党校订阅的有关杂志和音像资料;
4)党校各类培训班的相关计划、通知、总结材料,授课教案、学员资料、讨论记录、试卷、心得体会、调研报告、论文等;
5)各系分党校的培训计划及工作总结;

6)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维护遵照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系分党校也要做好相应的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两级党校每年年终都要做好工作总结和自评工作。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

第三十六条教师队伍是党校队伍建设中的重点。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扎实、党性强、学风严谨、为人师表的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七条党校教师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钻研党的基本理论,具备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功底,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具有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2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3作风正派,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做学员的良师益友,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

4治学严谨,博采众长,精益求精,认真汲取新理论、新观点、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解决学员关心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党校教育、建设和发展的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遵守党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校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十八条要完善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设立办公室、党员电教室,配置相应的电教设备。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把党校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党校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党校。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党校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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