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6〕39号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中央组织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学习教育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并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省委组织部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组〔2016〕58号),进一步明确交纳党费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党费的使用和管理。为认真落实组通字〔2016〕33号和湘组〔2016〕58号文件精神,以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引导和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充分发挥党费收缴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的收缴
(一)明确党费的收缴程序
1.党支部每年以12月份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下年度党员应交纳的党费金额,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告知党员本人。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方法请参照《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表》(附件1)。
2.党员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收缴党费要在党费证、党费收缴登记本上予以登记。
3.内设党支部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每半年上缴一次党费,同时上交《党费收缴明细表》(附件2);党委组织部每年底完成党费的上缴工作。
(二)明确交纳党费的标准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1.明确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中列入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教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医疗保险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必须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此外,临时性收入(临时性的津贴和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具体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养老金总额具体包括: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2.明确交纳党费的标准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明确党费的收缴要求
党员应当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做到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网上支付的形式交纳党费。
按时。实行“党费日”制度,把每月1号确定为“党费日”,在“党费日”主动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各级党组织向上一级组织上缴党费,必须按时足额,不得少缴或拖延。对不按时、不按标准交纳党费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可以问责。
二、规范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党费使用
党费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并做到公开透明。
1.全校收缴党费总额的60%上交娄底市委组织部,30%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10%下拨至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使用,其中离退休党员交纳的党费根据娄组通﹝2007﹞5号文件规定,50%返回用于离退休党员开展活动。
2.党费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备。
3.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对下拨的党费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做到开支合理、账目齐全。一次性使用党费超过1万元的,报请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意,超过3万元的报请党委书记审批同意,超过5万元的报请党委研究审批。使用党费采取先支出,后凭发票或领条报账的方式使用。
(二)党费管理
学校党费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组部文件规定的银行,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费管理由专人负责,每年年底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查阅、咨询和监督;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
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9月至12月,我校将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0月20日-11月11日)。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党员实际补交党费的具体时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计算,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派专人到组织部查询党员历年工资信息,重新核算每年应交纳党费金额,并填写《党员补交党费情况统计表》(附件3)。关于党员不在本支部时期交纳党费情况,由党员本人与原单位联系,获取党员在该单位期间党费交纳情况及薪酬收入信息,并将相关资料证明交至现所属党支部。
(二)整改阶段(11月14日-11月31日)。党支部要区分不同情况整改,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党员不同工作学习阶段补交的党费,一律由党员现所属党支部统一收缴。
对党组织没有严格执行党费收缴规定的,除教育引导党员主动补交党费外,该党组织也应进行相应整改,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集体学习党费收缴有关规定,健全党费工作制度,避免问题反复。
(三)督查阶段(12月1日-12月16日)。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开展全面督查,对没有按规定完成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的党支部,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统一思想,解决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扎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照做合格党员的标准和要求,向党员讲清楚自觉主动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讲清楚党费收缴的具体政策规定,讲清楚补交党费的时间、标准和要求,及时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工作简单化。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报告。期间每月20日,由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填写《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党委组织部。对这次党费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以内部掌握为主,不得对外宣传报道。
附件:1.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表
2.党费收缴明细表
3.党员补交党费情况统计表
4.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