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8〕58号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
开云(中国)
2018年11月20日
中共开云(中国)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20日印发
开云(中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我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党规以及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督查落实。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校党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督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相结合,也可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第八条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中督导、年度考核。具体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师生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谈话;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校党委汇报,同时报送组织部、人事处、目标办等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在学校工作例会、中层干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工作程序反馈给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组织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或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 对各次督查结果进行量化评分,计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年终考核总评分,纳入学校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年终考核总成绩。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以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四)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开展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师生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教育,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不配合和支持监督检查工作,对执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纪检干部(含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党总支部副书记、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党支部纪检委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不力,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学校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瞒案不报、有案不查、选择办案、徇私包庇,致使学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全校纪检干部(含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党总支部副书记、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党支部纪检委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和党纪政务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违纪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四)违反巡视巡察纪律,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涉轻微问题,影响不大,经整改已基本到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已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及纪检干部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经整改已经到位的,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职级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领导干部受到诫勉谈话的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校党委和纪委或者上级党委和纪委。
(一)受理检举、控告;
(二)审查违纪违法案件;
(三)党风廉政建设督查考核、审计、专项检查等活动;
(四)承办上级党委和纪委、校党委交办件;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由校纪委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和党纪政务处分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职权管理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的;
(二)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不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追究责任的;
(四)不按本细则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