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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12年08月06日 09:10  点击:[]

开云(中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院政发〔2012〕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明确、物尽其用”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各类报表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动植物;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值班室、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一般性工具及替换性资产。如刀具、夹具、模具、胎架、轮胎、磁鼓、热辊、打印头和各种不能独立使用的附件等。

(三)学校认为不必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之规定,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01.房屋及建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根据上述分类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使用设备、文化设备及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成本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即校、系(处室)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评估、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调剂、转让、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工作,负责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五)对学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等。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有效管理,对所管的资产状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二)拟定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报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账,使帐卡物相符,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有关资产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正常使用;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异动人员所管资产的交接手续;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考核和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 要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加强监督与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设备的购货发票和固定资产增减凭证。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调拨、变卖、外借)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及程序办理。未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不得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核销。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

第四章 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应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执行申报审批。大型项目建设、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一)基建项目按学校的规定的基建程序报批;

(二)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项目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由各使用单位进行申报并逐级审批;

(三)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的购置,申报单位不但要进行逐级审批,而且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投资效益;责任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论证,严格审批。

(四)成套建设项目按照学校发展计划,逐级上报审批。

(五)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由职能部门汇总审核,经报上级专控办批准后方能购买。

(六)未列入年度新增固定资产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归口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建帐手续。

(一)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基建处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向校档案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

(二)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要切实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养维护,定期检查使用情况,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使用者个人。

(一)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情况,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建帐、建卡,定期对帐、卡、物进行核查。

(二)保管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租借、交还等制度,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校内借用要经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向校外借用,确要外借的,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三)损坏、被盗、丢失报告及赔偿制度:固定资产发生损坏、被盗、丢失情况,使用单位要立即用书面方式将其处理意见报告责任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武保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人员要相对稳定。人员异动时,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办理好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事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租借使用。未经学校批准,单位或个人利用校内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以及校内调拨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开云(中国)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我校固定资产的帐物相符,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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