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
院政发〔2012〕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以实现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主要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组织验收、帐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购置论证、审批手续的办理以及维修等工作。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做好对申购设备的可行性立项调研、效益预测、风险分析、本单位所具备的技术力量与使用管理能力的评估,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科研处。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论证通过后,由国资处按有关设备采购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做好安装调试的准备工作,由供货商或厂家进行开箱、安装、调试。在厂家、供货商等未到场情况下,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箱,违者由其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由国产资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技术专家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核实(或检验),如实填写报告单(包含测试数据、相关表格、照片或图谱等),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或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数量或质量)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便于办理商检索赔手续(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90天)。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国资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权。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管理,主管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记载和保存,要制订出操作规程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五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防火、防盗,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贵重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运行和维修记录,及时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及《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本》,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操作。
第十六条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各有关单位应加快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用,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程度。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必须迅速书面报告教务处和国资处,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拨款修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