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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012年08月06日 09:31  点击:[]

开云(中国)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院政发〔2012〕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精神,加强学校的实验教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使用单位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使用后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件等。

第三章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按资金来源报批权限审批购置计划,报国资处备案,按第八条规定采购。

第八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及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非集中采购:如有下列情况,经国资处同意后,各使用单位在我校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采购:

(一)零星、急需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二)专业性较强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三)其他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四)活性实验材料。

第九条 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送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国资处实行物品验收的监管职能。

第四章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创造条件改善库房环境,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十一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检查。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要严加防护,其采购和提运应严遵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注意存放安全,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剧毒物品的使用应由单位领导审批,限量发放,准确记量;剧毒品的领用、退库应有领导、保管员在场情况下进行,其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对其领、用、剩、废、耗和退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移交各单位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保管的物品移交办理清楚,由校、系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以保证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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