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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2012年08月06日 09:27  点击:[]

开云(中国)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院政发〔2012〕6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保管使用、维护维修、调剂调拨、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全过程的管理,有效促进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界定、分类

第四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列入低值仪器设备范围管理。

(三)单价在200元下的一般器材和专用器材,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下的,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管理。由使用单位建账管理,国资处备案。

(四)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和业务使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五)专用仪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构设备、电教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六)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的部件,不论何种单价和使用期限,均不单独立账,依情况不同可随机增值或列入低值物品管理。

(七)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列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分类:

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为准,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通常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共九个大类。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要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三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系(处室)”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履行所有权与综合管理的职能,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国资处主要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建账、调剂调拨、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等工作;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负责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申报、运行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各单位应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建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分帐,贴好仪器设备标签,做到帐卡物相符。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充分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全面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员异动、机构异动均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教务处、科技处以及各系(部)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设备经费、学科建设专项设备经费的计划主管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教学建设、学科发展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制订采购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国资处负责采购。

第十条 行政设备的计划:校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行政设备购置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国资处负责采购。

第十一条 国资处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具体工作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我校有关物资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应事先做好安装调试的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厂家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及使用操作人员等进行安装调试,若符合要求,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由国资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外包装及设备的外观状况(包含是否受潮、腐蚀或损伤等)。

(二)按合同和装箱单,对品种和数量进行清点验收。

(三)严格按照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逐项核对。

(四)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要求实施(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90天)。

(五)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和责任,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形成备忘录,便于办理补换、赔偿等手续。

(六)详细填写《开云(中国)固定资产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第五章 建帐、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两级均应建立健全帐册制度。利用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建立仪器设备帐,国资处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总帐,校属各单位建立本单位所管仪器设备分帐。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明细帐目,其程序如下:

(一)凭《开云(中国)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二)国资处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仪器设备建帐、建卡手续。

第十五条 基建、维修改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应从总造价中分割出来,单独到国资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认真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应遵照执行,各单位及管理人员要强化管理,其中贵重仪器设备须配备专人管理,具体要求按《开云(中国)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1次清查核对。根据国资处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核对实物,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协同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作好详细记录。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运维资金,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章 调剂、赔偿和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之间应互通有无,积极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校属各单位若存在积压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学校所属各单位之间经协商需要调剂的仪器设备,经国资处和教务处审批或报批,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拆改。若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及时办理销帐手续。若因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按照学校相关办法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经技术鉴定后,按照《开云(中国)固定资产处置办法》进行报损、报废处置。若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报废须妥善处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得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由国资处组织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集中处置。所得残值上缴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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