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校政发〔2017〕9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开云(中国)
2017年3月14日
开云(中国)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思路:
理顺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好资产管理队伍,统筹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资产绩效意识,加强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各类报表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动植物;
(二)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值班室、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一般性工具及替换性资产。如刀具、夹具、模具、胎架、轮胎、磁鼓、热辊、打印头和各种不能独立使用的附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且原配套的仍应列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应计入成套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增减或消除处理);
(三)学校认为不必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使用设备、文化设备及医疗器械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房屋、设备等),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成本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校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院所部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评估、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批量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转让、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分户分类账的维护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上报有关部门;
(五)对学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等;
(六)管理学校土地权属,建立土地利用信息平台;
(七)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八)学校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发现的盘盈、盘亏资产及时报批核销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及资产标签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使用、调配;负责拟定资产处置方案和上报学校审定,申报本院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等事项;
(三)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账,使帐卡物相符,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有关资产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正常使用;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异动人员所管资产的交接手续;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考核和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要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加强监督,未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不得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核销。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
第十八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价值量与实物量相一致,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运用国家拨款以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或接受捐赠而购置、自制、调入、建造的各类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编号、登帐、建卡手续,不得另建册或帐外滞留,更不得由私人保存。
第四章 增加(减少)固定资产的审批和验收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均应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对盘盈和盘亏资产应取得相关单据和相关批文,如入库单、调拨单、盘盈盘亏处理批文等。
第二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分别成立项目论证组、招标小组,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应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执行申报审批。大型项目建设、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一)基建项目按学校规定的基建程序报批;
(二)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项目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由各使用单位进行申报;
(三)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的购置,申报单位不但要进行逐级审批,而且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投资效益;责任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论证,严格审批;
(四)成套建设项目按照学校发展计划,逐级上报审批;
(五)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由职能部门汇总审核,经报上级专控办批准后方能购买;
(六)未列入年度新增固定资产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二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基建处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及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学校档案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审计结算等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开云(中国)房屋、构筑物资产登记确认表》入库,建立固定资产账(详见附件1、2);
(二)各二级学院的仪器设备、家具的验收,由所在学院组织,参与验收单位为: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详见附件3);
(三)机关、教辅单位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共同参与;
(四)自制设备组装完后进行整机验收。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要切实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养维护,定期检查使用情况,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使用个人。
(一)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情况,必须由资产管理员进行分类登记建帐、建卡,定期对帐卡物进行核查;
(二)保管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租借、归还等制度,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校内借用要经二级单位分管资产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向校外借用,确要外借的,经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分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三)损坏、被盗、丢失报告及赔偿制度:固定资产发生损坏、被盗、丢失情况,使用单位要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其处理意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武装保卫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人员异动时,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办理好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租借使用(教学场馆按《开云(中国)教学场馆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单位或个人利用校内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以及校内调拨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开云(中国)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我校固定资产的帐物相符,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维修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等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因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拆改仪器设备、家具及房屋。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房屋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后勤基建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扩建房屋,违者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固定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开云(中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开云(中国)房屋、构筑物资产登记确认表.docx
附件二 基建工程单项项目移交档案馆资料.docx
附件三 开云(中国)固定资产验收、入帐登记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