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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2018年03月29日 08:55  点击:[]

开云(中国)文件

校政发〔201710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开云(中国)

                       2017314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7314日印发

开云(中国)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学校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划转,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且达到报废年限,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  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变更固定资产使用权的审批权限:

(一)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主管单位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收入所得交计划财务处。

(二)对外出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参照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有关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三)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因科研工作需要由课题组人员携出校外用于科研项目的,可由实验室或教研室主任向所在二级学院分管资产的部门领导申报获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查。

(四)对学校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实行校内调拨和审批的权限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

(一) 设备报废、报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二)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可以报损;

(三)图书报废、报损,经有关专家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

(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

(三)有关审批程序:待处置固定资产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报失、报损除外),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的部门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待处置固定资产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的部门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学校法人代表签字,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财政厅备案(报废指南见附件1)

(四)对已经批准报废、报损与转让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进行处置;

(五)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核销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校内调拨分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有偿调拨是指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调拨给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调拨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是指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进行调拨;  

(二)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校内无偿调拨应征得供需双方同意,双方资产管理员、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分管资产的部门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及附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集中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完成资产报废工作。

第十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部分零部件如有使用价值可拆零继续利用。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均由中标商直接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开云(中国)资产报废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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