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开云(中国)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学士学位授予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工作必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院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纪惩处者,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受到校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非艺术、体育、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统考,成绩低于320分(不含320分)者;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大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考试(即三级),成绩低于45分(不含45分)者;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考,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者(外语要求调整须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四)在校期间,参加全省计算机教学水平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非文科类学生未通过二级,文科类学生未通过一级者;
(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
(六)必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达18学分(不含18学分)以上者。
(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等及以上者;
(八)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本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的问题。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者,须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见附件),并向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及初审情况登记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两类进行情况归类、统计。所有资料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呈交校学位办。
(三)学生工作处将所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受到校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违纪处分记录呈交校学位办。
(四)校学位办对各系(部)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材料、学生工作处提供的违纪处分记录材料等进行综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五)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由校学位办颁发学位证书。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校学位办整理归档,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补授
第八条 具有毕业资格,但因第四条第3款、第4款中任何一款且仅有一款不授学位者,如在校期间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奖励证书或作品原件,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单项前8名,或集体比赛项目前5名主力队员者;
(二)在校期间,获得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等省级或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者;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专著、专业调查报告或专业译文者;
(四)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个人或集体奖排名前五名),或科技发明奖,或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权,或科研成果被社会采用或公开推广,且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万元以上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外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外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第四条规定要求者,或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可提供相当的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成绩者;
(二)学生毕业后二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专业硕士);
(三)结业、毕业学生在二年内返校参加补考或随低年级参加正常考试(含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十条 学校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接受学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学生从入校时算起累计6年内可补授学位,过期不予补授。
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程序按第七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 其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附件:
开云(中国)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系(部) 专业 班 学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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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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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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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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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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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省 市(县)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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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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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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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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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予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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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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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最高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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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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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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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创作实践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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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水平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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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办公室意见 |
学位办主任 年 月 日 |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意 见 |
学校评委会主席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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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