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文件
校政发〔2014〕38号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开云(中国)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开云(中国)
2014年9月29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开云(中国)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研究生待遇,规范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4年秋季学期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按《开云(中国)2014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发布的奖助体系政策执行,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津贴等,其中第一年评定新生奖学金(即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仅面向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第二年评定学业奖学金,面向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2015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奖助学金标准,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特别生源奖、国家助学金和“三助”岗位津贴。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评审公正;坚持“奖优励勤、宁缺勿滥”的原则,未取得申请资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助学金设置与标准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三)学校根据关于国家奖学金的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湖南省下达学校的申请指标进行评审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特别生源奖
(一)学校统筹省财政下拨的生均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研究生特别生源奖,用于支持鼓励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至我校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生源和全日制本科往届毕业生生源,奖励标准分别为12000元/生和6000元/生。
调剂录取至我校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的“985”、“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生源,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其它院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生源,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
(三)获得特别生源奖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包括档案、人事关系转入手续),方可领取奖金。保留学籍和休学研究生不再享受特别生源奖。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
(一)学校统筹省财政下拨的生均拨款和学业奖学金专项资金以及学费收入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二)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制内分2次评定。第一次在入学后的第一年评定,根据考生入学总成绩(包括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入学后的综合表现以及原学习或工作单位表现情况等综合评定。第二次在入学后的第二年评定,根据课程学习成绩、专业实践表现、科研成果及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奖励标准与比例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与比例
奖学金等级 |
奖励标准 |
占参评人数的比例 |
一等 |
10000元 |
10% |
二等 |
8000元 |
30% |
三等 |
6000元 |
60% |
(三)学业奖学金的申请须首先取得申请资格,申请资格的审查主要根据研究生的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情况和学业成绩进行,由培养领域和研究生处共同负责。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设立包括科研成果奖、优秀学位论文奖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等专项奖学金。
(二)科研成果奖。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获得的各类科研成果按《开云(中国)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三)优秀学位论文奖。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每年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选优秀硕士论文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优秀硕士论文数量的20%。奖励标准为每篇2000元。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参照学校本科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条 “三助”岗位津贴
(一)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并通过工作获得岗位津贴。
(二)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导师提出,学生申请,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200元/月。经费来源于导师科研经费。
(三)助教岗位主要承担本科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教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助教岗位,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10%-15%。津贴标准为200-400元/月。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预算。
(四)助管岗位主要承担本科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教学院系的辅助管理工作。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岗位设置方案,学生申请,经人事处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10%-15%。岗位津贴标准为200-400元/月。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预算。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作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名单审定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各培养领域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领域领衔人、导师代表、课程任课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首先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培养领域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学生若对培养领域评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培养领域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或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10月至11月期间评审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并于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特别生源奖于入学后的第一个月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五)退学、休学者;
(六)有1门或1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七)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八)未按照学校既定的日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者;
(九)有1门课程学习缺课时数超过1/3者,或专业实践不符合要求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它不宜参加奖学金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在基本学制内按月发放,共发放20个月,每月600元。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
(二)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自下月停发国家助学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月起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
(四)在基本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出者,自转出之月起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研究生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管理与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发放或每学期期末发放。
第十九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学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中途退学的研究生,须退还已获得的当年度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