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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修订)

2012年08月06日 09:25  点击:[]

开云(中国)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修订)

院政发〔2012〕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耗材范围的、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艺术、体育和文具用品等均属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采购和验收。按《开云(中国)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设备的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杜绝违章操作。低值耐用品要妥善保管,帐物相符,使用要有记录。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的设备及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借用和保管的低值耐用品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处置。达到使用年限自然损坏又无修复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可填写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申请处置,经校、系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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