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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9-01 16:44  

开云(中国)文件

院政发2012102


开云(中国)

关于印发《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开云(中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指导教师 遴选  管理  办法 通知

开云(中国)办公室             201291日印发

附件:

开云(中国)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校内外导师联合培养的方式进行。经学校聘任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本校在岗教师称为校内导师,经学校聘任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的校外单位工作人员称为校外导师。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公开选拔;要坚持按需遴选的原则,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要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优化导师队伍结构;要坚持实践导向的原则,重点遴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较高学术水平,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校内外导师,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要坚持校企(行)协同创新的原则,要有利于加强校内外交流,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二章 遴  

第四条遴选条件

(一)校内导师遴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别领域可适当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831日)。

3、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要求与有关政策,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产学研合作能力。

4、近5年主持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科研项目或推广项目1项以上,且目前掌握一定的可使用科研经费(植物保护、作物和农业信息化领域3万元以上,农村与区域发展领域1.5万元以上);且近五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教材(主编或副主编)1部以上;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以上。

(二)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1、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身体健康。

2、有时间、精力、能力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能承担研究生课程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或开出专题讲座。

3、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831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领导职务,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相关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遴选程序

(一)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一般于每年4月份左右进行。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向相关专业领域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校内教师填报《开云(中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人员填报《开云(中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位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发表论著原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及承担课题立项通知书等)。

(三)各领域初审。各领域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四)学校审定。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提交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五)张榜公示。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通告栏或校园网上公示7天。

(六)学校行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六条新调入学校已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和已在校外兼任研究生导师且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了研究生的教师,若与我校开设的专业领域相关,均可直接认定为相关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七条评审过程中个人或集体提出的申诉或异议,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予以合理解决并出具书面理由。

第三章 管  

第八条校内导师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导师义务。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种研究生考核评估中的命题、评卷工作。

(三)参与制定本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督促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课程建设工作,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五)协助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

(六)全面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与答辩工作,评阅、审定论文,重点负责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的指导。

(七)负责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和就业工作。

(八)积极与校外导师开展产学研合作,落实研究生科研实践项目绑定工作。

(九)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研究生的学习与生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十)管理与使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

第九条校外导师职责

(一)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及规定,认真履行导师义务。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原则上一年指导1-3名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参与制定本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参与指导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四)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课程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为研究生开出一个专题讲座,或承担一门课程内4个学时以上的教学任务。

(五)负责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条件,并负责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重点负责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

(六)定期对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论文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校内导师。

(七)协助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和就业工作。

(八)积极与校内导师开展产学研合作,落实研究生科研实践项目绑定工作。

(九)协助校内导师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双导师,均可列入年度招生简章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培养研究生期间均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导师待遇。

第十一条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聘任期一般为3年,3年期满后须重新参加遴选。

第十二条任期考核

(一)导师任期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考核评审。

(二)学校对照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履行的职责及聘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综合考核。

(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其中优秀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考核导师总数的20%

第十三条招生资格认定

(一)学校每年5-6月份对已聘任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导师才可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经学校新聘任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招生资格2年内有效,2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如当年未申请或未获通过者,可在下一年度再申请认定。

(二)校内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主持至少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项目,且目前可使用科研经费:植物保护、作物和农业信息化领域原则上不少于3万元,农村与区域发展领域原则上不少于1.5万元。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近3年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开发产品等知识产权成果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相关论文2篇以上(包括指导研究生发表的成果);或近3年所指导研究生获校级或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研究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5、招生资格认定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831日)。

(三)校外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主要依据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四)招生资格认定程序。校内导师须填写《开云(中国)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经相关培养领域初审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查,再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招生资格认定通过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行文公布。校外导师招生资格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

第十四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招生资格期满的导师,不得重新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出现重大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事故。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国家、省或学校抽检评定为不合格。

(三)导师通过招生资格认定后连续2年未招到硕士研究生。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身体状况欠佳,连续1年不能正常工作。

(六)长期离校、出国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导师资格,且两年后才可按新增指导教师有关程序重新遴选。

(一)连续3年未获得招生资格。

(二)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任期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不再受理其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一)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根据研究生多岗轮换实践的需要,校内外导师可配备若干名专业实践指导教师,协助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指导工作。实践指导教师的遴选由导师推荐,相关领域领衔人审核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实践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从校内外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系统或行业中推选,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831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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